(珠海市)关于加强道路旅客卸载转运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交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8/12/26 颁布日期: 2008/12/26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交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8/12/26
颁布日期: 2008/12/26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道路旅客卸载转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级运管机构、交通执法机构,各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   道路旅客卸载转运(以下简称:卸载转运)是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超载滥载、无牌无证车辆以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与运输市场秩序而采取的强制违法者更换车辆分流旅客、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为及时有效地查处非法营运、超载滥载行为,化解因卸载转运给滞留旅客带来不稳定情绪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政府春运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超载客车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春运办[1999]11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卸载转运是经营者的一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协助公安机关与交通主管部门查处超载滥载、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与运输市场秩序,是每个客运经营者一项重要义务。   (二)卸载转运纳入应急运力管理体系。因查处非法营运、超载滥载违法行为而采取卸载转运的强制措施,具备突发事件四个特征:一定程度的偶然突发性,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的公共性,潜在危害旅客生命财产的倾向性,执法机关处置转运旅客的时间紧迫性等。为此,卸载转运纳入交通行业突发事件应急运力管理体系。   (三)加强对卸载转运的组织领导。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道路客运企业,应将卸载转运作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待;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常备不懈,及时处理旅客卸载转运问题。   二、卸载转运的任务分工   (一)组织协调部门   1、市交通局应急办负责全市卸载转运工作任务的统筹、指挥,负责卸载转运规章制度拟定与监督检查。   2、市交通局综合运输科负责全市卸载转运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与监督实施,负责卸载转运车辆证件办理。   3、现场执法部门(运管机构、交通执法机构或公安交警部门)根据责任区域分工,负责发出征用转运车辆指令,协助转运手续办理、转运费用结算等,并督促落实。   (二)责任运输单位   1、本市营运客车超载的,由所属的运输企业负责卸载转运;   2、从珠海站场始发的市外客车超载的,由始发站场的经营者负责卸载转运;   3、非法营运或市外营运客车(非本市始发)超载的,按以下区域分工负责:   (1)在金唐片区、下栅检查站、横琴开发区查获非法营运或超载的,由岐关车路有限公司珠海公司负责卸载转运,惠嘉运输集团公司负责协助。金唐片区包括金鼎、唐家、大学园区等地区。   (2)在香洲片区查获非法营运或超载的,由珠海市海洲汽车运输公司负责卸载转运,珠海市超越旅游运输公司负责协助;香洲片区以北岭、望海楼、情侣路与梅华路交汇点为界,包括香洲、新香洲、前山(上冲检查站关口以内)行政区域;   (3)在拱北片区查获非法营运或超载的,由省拱北汽车运输公司负责卸载转运,市德益装卸运输公司负责协助。拱北片区包括吉大、拱北、南屏、湾仔镇或街道办的行政区域。   (4)在西区片区、上冲检查站及以外查获非法营运或超载的,由信禾交通发展股份公司负责卸载转运,机场汽车运输公司与斗门友诚运输公司负责协助。西区片包括斗门、金湾区的行政区域。   4、其他特殊情况的卸载转运任务或对上述责任分工存在异议的,以市交通局应急运力调度指令为准。   三、卸载转运的响应   (一)卸载转运指令。现场执法部门根据案情需要,按照责任单位所在区域分工,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的形式发出卸载转运任务指令,通知责任运输企业领导,同时,向市交通局综合运输科报告。   (二)响应时间要求。责任运输单位接到任务后,要求在10分钟内作出回应,并在指令发出后30分内钟内将转运车辆赶赴事发现场。   (三)转运手续确认。在现场执法部门协调下,制作卸载转运手续。卸载转运手续,参见《道路旅客卸载转运手续申请表》(见附件一)。   四、卸载转运的费用   卸载转运费用全部由违法经营者承担。   (一)转运费用标准。按照粤春运办[1999]11号文件执行:一是用包车方式转运的,参照珠海当时的包车市场价计算;二是用班车方式转运的,参照本市客运站场到目的地县(市)客运站的班车票价(当天执行)价标准及实载人数计算并加收50%的回空费。   (二)转运费用结算。根据粤春运办[1999]11号文精神,卸载转运费用要求交通或公安交警部门监督、协调下,现场结算。   如因违法经营者无能力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即时兑现的,要求违法经营者承诺在结案(被扣车辆放行)前支付。如违法经营者在三个月内不承担有关费用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予以追究。   五、卸载转运的运力   (一)常备运力。负责卸载转运任务的企业,在平常应筹备机动运力,及时应对卸载转运的突发情形。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运力的,可协议租用其他单位的营运客车或非营运车辆响应任务。使用非营运车辆的执行任务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行驶证登记有效期不超过5年客运车辆;   2、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车辆技术等级条件不低于二级;   3、定期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各种规费税费和保险费用(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种)齐全有效;   (二)执行任务驾驶员。执行卸载转运任务的驾驶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条件,由责任运输企业派出。   (三)卸载转运车辆的相关证件手续,由局运输科协助办理。   六、卸载转运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相关企业应加强领导,明确卸载转运责任领导、工作人员、转运车辆及驾驶人员。2009年1月5日前,将卸载转运车辆牌号、分管领导、工作人员联系电话报市交通局运输科411室。领导、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市交通局备案。   (二)健全值班制度。国家放假3天以上节日,各运输企业均安排应急运力或卸载转运值班人员。负责卸载转运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无阻,保障应急任务响应。   (三)保持政令畅通。对于卸载转运任务下达后,各企业不得借故推诿或拖延不办,确保政令畅通。   七、卸载转运的监督管理   (一)对于卸载转运任务下达后,企业无法及时(10分钟内)响应或借故推诿或拖延不办的企业,现场执法部门应及时报告市交通局。   (二)奖惩措施   1、对拒不执行卸载转运任务指令的,或者多次借故推诿的,由市交通局依法以予通报。   2、对无健全卸载转运应急制度的,无落实责任人员或后备运力的,或无切实可行转运措施的,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考核部门应依据考核标准以予扣分。   3、对负过错责任的工作人员,由市交通局建议所属单位可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对不执行卸载转运任务指令的,由市交通局根据本市供求情况,在其申请春运证或节假日临时客运证时,酌情调控其发放计划。   5、对积极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交通局在每年春运期间予以表彰,并在当年度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酌情加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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