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运船舶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3/29 |
颁布日期: |
2010/03/29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3/29 |
颁布日期: |
2010/03/29 |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运船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对《关于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的请示》(珠字〔2009〕361号)的批复精神,为加快我市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运船舶,确保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顺利完成,结合我市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珠海市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运船舶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运船舶工作方案
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运力结构,节能减排,促进水路运输业持续发展,交通运输部先后发布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01年第8号令)和《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交水发〔2006〕56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并提出了“珠江干线:2006年1月起,禁止木质船进入西江航运干线及珠江三角洲航道;2008年12月31日前水泥船、木质船、挂桨机船基本退出市场,于2010年10月31日前全部退出运输市场”,同时提出了“地方政府对落后船型的淘汰和退出市场工作给予资金支持”的要求。
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是全面优化我市船舶运力结构,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提高社会效益和有效减少安全生产隐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快珠海交通发展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把我市建成珠江西岸交通枢纽城市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确保我市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顺利完成,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与珠海海事局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就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运船舶问题联合向市政府提出了《关于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的请示》,市政府于2010年2月作出批复。
一、我市需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的情况
以具备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为标准,我市现有25艘水泥质和17艘木质营运船舶(共42艘,计4,912总吨、4,512载重吨、84客位,现净值约269万元。其中,香洲区13艘、斗门区24艘、万山区2艘、高栏港区3艘)(详见附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上述船舶必须在2010年10月31日前予以强制淘汰退出运输市场(此前,我市大部分的水泥和木质船舶由于残旧、老化或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船龄而自动退出市场)。
上述42艘水泥和木质船舶基本为个人拥有,有些是企业改制时,职工将单位船舶购买下来,有些还是由几个家庭集资购买,用来搞运输维持家庭生计的。我市现有的水泥和木质船舶从业人员达150多人,相当部分属于夫妻船,以船为家。这些人员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他们赖以谋生的唯一工具就是这些水泥和木质船舶。
二、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的补贴标准和方法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地方政府对落后船型的淘汰和退出运输市场工作给予资金支持”的要求,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并初步征得相关区政府和市财政局等单位的意见,我市对现有的42艘水泥和木质营业运输船舶强制淘汰给予船主相应的财政资金补贴:
(一)根据《船舶营业运输证》登记的船舶载重吨(客位),对实施强制淘汰的水泥和木质船舶,按每载重吨(客位)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二)补贴资金由船舶注册(缴税)地所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负责支付,共需补贴229.80万元。其中:
1、斗门区:水泥质船舶24艘,4,205载重吨,补贴210.25万元;
2、香洲区:木质船舶13艘,32载重吨,客位72个,补贴5.2万元;
3、万山区:木质船舶2艘,65载重吨,补贴3.25万元;
4、高栏港区:木质船舶1艘,12载重吨,补贴0.6万元;水泥质船舶2艘,210载重吨,补贴10.5万元。合共补贴11.1万元。
鉴于斗门区财政困难,市财政局已同意负责50%的105.125万元,其余的补贴由斗门区负责。
(三)发放补贴资金的操作办法:船主必须将其水泥和木质船舶送往市交通运输局指定的船厂进行拆解,严禁船主擅自拆卸船体、主辅机等设备和污染环境(否则不予补贴),2010年10月31日前凭船厂的拆解证明,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和《支付强制淘汰船舶补贴通知书》到所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财政(或交通)部门领取补贴。
无营业运输证或在本次发文登记时已经退出运输市场的水泥、木质运输船舶不属补贴范围。
三、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的后续管理
(一)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文件公布之日起,我市船舶检验机构不再受理水泥和木质船舶的检验发证申请。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珠海市辖区内禁止所有水泥和木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和相关的装卸货物、载运乘客等行为。
四、认真做好珠海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的各项具体工作
(一)成立珠海市交通系统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业运输船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关小帆,副组长:曾进崧、陆根祥
成员:赵贤广、周国庆、匡澍、许强、林汉荣、王本贤、黄庆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运处),具体负责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业运输船舶的各项工作。
主任:许强,副主任:林汉荣、王本贤
成员:卓晓燕、布润平、陈劲翔、梁建威、吴玉芳、潘志新
(二)召开全市水运管理部门工作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交通水运工作实际,将该项任务作为调整水运结构,推行节能减排,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责任人:陆根祥,时间:2010年3月)
(三)督促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召开企业(船主代表)座谈会,宣传国家政策,了解船主对强制淘汰退出运输市场补贴标准的意见,并做好每一艘淘汰船舶的登记工作。(责任人:林汉荣,时间:2010年3-4月)
(四)落实拆解船厂与相关船厂进行沟通协调,就拆解船舶的方式达成意见,必须做好防止污染工作。(责任人:林汉荣,时间:2010年3-4月)
(五)与市及各区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就补贴资金、发放形式(程序)等达成共识,作出安排。(责任人:林汉荣,配合:黄鹤莲、黄爱莲、赵贤广、周国庆、匡澍,时间:2010年3-4月)
(六)根据以上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市政府新的批示精神,组织召开管理部门会议(珠海海事局、市水运处、斗门区交通运输局〈斗门区交管所〉、金湾区交管总站、万山区经发局等单位领导参加),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业运输船舶工作。(责任人:林汉荣,时间:2010年3-4月)
(七)代拟起草《珠海市关于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业运输船舶公告》,并就公告内容商市法制局、珠海海事局完成审核后,以市交通运输局、珠海海事局名义联合行文向市政府请示,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珠海市关于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业运输船舶公告》。(责任人:林汉荣,时间:2010年5-6月)
(八)组织拆解水泥和木质营业运输船舶及执法检查。
1、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相关部门负责督促船主将水泥和木质营业运输船舶送市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船厂拆解,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拆解全过程。 (责任人:王本贤,时间:2010年7-10月31日止)
2、船主凭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解船舶证明,到各区财政(交通)部门领取补贴资金。(责任人:林汉荣,时间:2010年7-11月20日止)
3、凡未在2010年10月31日前进行拆解的船舶不予补贴。2011年1月1日起,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将停止受理水泥和木质船舶的年度核查和检验及签证的申请,并对辖区内所有从事营业运输行为的水泥质和木质船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格查处。(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珠海海事局,时间:2011年1月1日起)
4、凡拥有水泥和木质船舶从事营业运输的船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按时承担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的责任,自行做好转产和自谋职业工作。(责任人:船主)
5、已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的船主在申请更新(购/建)船舶时,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权限内予以及时办理,若属省、部(珠航局)审批权限,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并协助申办工作。(责任人:林汉荣)
(九)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负责督促所属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加强对水泥质、木质船的强制淘汰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积极为辖区内水泥质、木质船主转产、转业提供指引和帮助。(责任单位:区政府)
(十)对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运船舶工作进行总结。(责任人:林汉荣,时间:2010年11月)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