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深圳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9/07/02 颁布日期: 2009/07/02
颁布机构: 深圳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9/07/02
颁布日期: 2009/07/02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卫监督发〔2009〕55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过渡期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2009〕117号)以及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明确〈食品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食安委〔2009〕4号)的规定,现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深圳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含食堂)的行政许可(含行政许可的变更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延续、补办、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二)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   (三)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过渡期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2009〕117号);   (四)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明确〈食品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食安委〔2009〕4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新、改、扩建餐饮业和食堂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选址设计卫生学预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6.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有卫生管理内设机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各1份);   7.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申办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5.凡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申办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或(和)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提交如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5)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地址或(和)许可范围的,提交材料同申办新、改、扩建餐饮业和食堂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申办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凡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5.《餐饮服务许可证》破损的,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办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注销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需填写《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和补办需填写《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和各区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及菜篮子工程企业(包括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及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指定接待单位的餐饮业(含食堂)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局;其他餐饮业(含食堂)企业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卫生局。   法律依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明确〈食品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及菜篮子工程企业(包括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及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指定接待单位的餐饮业(含食堂)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局;其他餐饮业(含食堂)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卫生局。   法律依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明确〈食品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餐饮业(含食堂)行政许可的时限:   1.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餐饮业(含食堂)项目选址和设计进行行政审查(包括资料和现场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监督意见书;   2.在受理餐饮业(含食堂)项目竣工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餐饮业(含食堂)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补办、注销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4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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