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深圳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6/03/08 颁布日期: 2006/03/08
颁布机构: 深圳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6/03/08
颁布日期: 2006/03/08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3月8日 深卫发[2006]33号)   《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4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已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46期发布)   2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3 医疗机构的变更   4 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   5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   6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   7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8 医师执业注册   9 护士执业注册   10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11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12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1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   1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02号 许可事项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2-1 医院(社会办)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100张床位以下医院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2份);   (八)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原件2份):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医用污水、污物的处理情况,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一)消毒供应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广东省医院消毒供应室合格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二)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若干规定》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完成的医院向市卫生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卫生局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验收;   (三)验收合格的医院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每年校验一次。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2-2 门诊部、诊所、内部医务室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2份):   (八)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原件2份);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门诊部、诊所或内部医务室开业后,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一)设置X光室的门诊部应提交X光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设置X光室的门诊部开业后,还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二)其他材料: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应提交组织章程(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若干规定》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完成的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向所在区的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局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验收;   (三)对验收合格的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由所在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门诊部、诊所、内部医务室每年校验一次。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附表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置单位                (盖章)   组建负责人签字   登记号 □□□□□□□□□□□□□□□□□□□□□□□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               字(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人代表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人代表姓名。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如在某项一级科目下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一级科目。如划分并开展二级科目诊疗活动,应填报二级科目。   9、附表5-3开展专科疾病诊疗的机构,如其他诊疗科目未能涵盖该专科疾病的,应填报专科疾病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疾病名称。如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2、附表5-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附表5-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4、附表5-6凡是在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15、附表5-6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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