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2010重新发布)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5/01/06 颁布日期: 2010/01/27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5/01/06
颁布日期: 2010/01/27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社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   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   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   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   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   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   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   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   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   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   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   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   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   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   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   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   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   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   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 深人发〔2005〕3号)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以下简称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高级雇员应当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高级雇员分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和事业单位高级雇员。   第三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金融、贸易、物流、城市规划、高新技术、法律、医疗卫生、高等教育等领域承担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雇用高级雇员。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雇用高级雇员,凡可以通过以下形式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雇用高级雇员:   (一)聘请兼职人员;   (二)项目外包;   (三)内部岗位调整。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高级雇员,应当拟定雇用方案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雇用方案应当包括雇用岗位、雇用理由、可行性分析、岗位职责和目标、招聘办法、薪酬预算、拟雇用期限、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内容。   第七条 高级雇员应当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   第八条 公开招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市人事部门根据雇用方案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雇用岗位、招聘范围、职位要求、绩效目标、履职权利与义务、雇用期与待遇等内容;   (二)资格审查。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应聘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选入围者名单;   (三)专家评估。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由专家评估小组对初选入围者进行综合测评,提出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并作出分析评估。   专家评估小组由招聘单位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专家、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四)考察和确定人选。根据专家评估小组的分析评估意见,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寻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制定寻聘标准。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根据拟招聘高级雇员的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寻聘标准;   (二)委托中介机构寻找相应人选。市人事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寻聘标准寻找相应人选,并确定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   (三)考察和确定人选。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条 雇用单位和高级雇员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雇用合同,确定工作任务、绩效目标、薪酬待遇、工作条件、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高级雇员雇用合同在签定之前应由雇用单位书面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的薪酬标准和相关待遇,由市人事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和雇用对象的情况拟定方案报市政府确定。   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薪酬待遇,由雇用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雇用单位应当在雇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雇员相关资料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应当会同雇用单位,结合雇用合同和具体岗位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对高级雇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在高级雇员雇用期内,用人单位或高级雇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以及雇用期满需要续签合同的,均按原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高级雇员雇用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的,雇用单位应自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的高级雇员与雇用单位签定雇用合同后,如本人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且申请将户籍、人事关系迁(调)入本市的,雇用单位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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