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心城区燃气气站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汕头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9/06/15 颁布日期: 2009/06/15
颁布机构: 汕头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9/06/15
颁布日期: 2009/06/15
汕头市建设局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燃气气站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建[2009]104号) 各区县建设局,中心城区各燃气企业:   根据市府办《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易燃易爆重点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96号)精神,我局决定开展中心城区燃气气站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汕头市中心城区燃气气站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中心城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潮阳、潮南、澄海区及南澳县参照此方案认真部署整治工作。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燃气气站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潮阳区“5.21”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我市中心城区燃气气站场所安全专项治理,根据市府办《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易燃易爆重点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96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燃气行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总体部署,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排查治理我市中心城区燃气气站场所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燃气生产安全稳定。   二、整治内容   在今年开展燃气企业经营条件检验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对中心城区燃气气站场所安全生产管理、设备设施运行、应急预案演练、充装工培训、钢瓶充装检测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燃气气站场所安全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成立汕头市中心城区燃气气站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王德声局长任组长,陈淑雄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由陈淑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黄祯岳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由局综合科、办公室、法制科、监察室派员组成,负责本次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中心城区燃气气站场所安全专项治理时间为6月至7月二个月,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前)   各燃气企业对下属气站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潜在的隐患及时消除,并于6月21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市建设局综合科。   (二)整治执法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中旬)   领导小组集中对燃气气站场所实施整治,依法对燃气企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汕头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实行挂牌督办;对存在事故隐患限期整改,没有条件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予以中止气站的燃气经营活动。   (三)验收督查阶段(7月下旬)   对中心城区燃气气站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及时查漏补缺,完善明细台帐,实行动态跟踪,形成日常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迎接市政府对隐患治理工作抽查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燃气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深入排查治理燃气事故隐患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切实组织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治理取得成效。   (二)务必落到实处,确保落实进度。各燃气企业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主动配合,隐患排查要彻底,不遗漏、不留盲区,层层落实治理责任制,务必把这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燃气企业要抓紧做好隐患治理期间各项工作,按时上报隐患治理情况,确保本次隐患治理工作按时完成。   (三)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各燃气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巩固工作成果,以整治促管理,保障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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