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颁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12/25 |
颁布日期: |
2012/12/25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12/25 |
颁布日期: |
2012/12/25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汕府办〔2012〕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和《汕头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已经第十三届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汕头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发〔201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在短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高发的情况,适用本制度。
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一票否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警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县;
(二)一个月内接连发生2起以上人员死亡的工矿商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县;
(三)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经举报查实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不力,导致事故扩大的;
(五)没有及时落实事故有关责任追究的;
(六)季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的;
(七)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猖獗、重大事故隐患突出的;
(八)对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
(九)存在区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及安委会(办)组织的专项检查(督查)或明查暗访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给予安全生产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安全生产警示以告知的形式(见附件1),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拟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送达,同时抄送市有关领导和市监察局。
第五条 被警示的单位,应对照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将整改方案或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安全生产警示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扣分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若以前规定与本制度规定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汕头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发〔201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未能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被给予安全生产警示后,仍未抓好整改落实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项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务院、省、市安委会(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被约谈对象从本地区(本行业)的角度,结合自身的岗位职责,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不力的约谈,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完善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整改责任等。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被约谈对象对存在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
(四)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整改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 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市政府办、市安委办、监察局、安监局派员组成,并视具体情况邀请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被约谈人是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是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市监察局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监局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
第六条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市安委会(办)发出书面通知(见附件2),通知书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针对约谈事项做出说明,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最后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三)市安委办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员签名,市安委办存档。
(四)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1.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2.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安全生产方面评先、评优资格;
5.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市安委会(办)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扣分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启动问责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区县安委会对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市安委会将对该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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