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管道燃气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汕头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5/11/22 |
颁布日期: |
2005/11/22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5/11/22 |
颁布日期: |
2005/11/22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
加强中心城区管道燃气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5]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建设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管道燃气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管道燃气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建设局 2005年11月22日)
我市中心城区自1991年开始发展管道燃气,但管道燃气建设速度缓慢。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十一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精神,确保我市中心城区燃气专项规划顺利实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必须对我市中心城区的管道燃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现就加强我市中心城区管道燃气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心城区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项目,应当依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三、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市规划、建设、城管、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能严格把好审批关。凡中心城区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没有配套管道燃气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四、市燃气建设公司、汕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市燃气工程发展公司等三家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按照汕府建〔2002〕151号文及汕府建〔2005〕166号文所规定的供气区域实施供气。超出划定供气范围的,必须规划建设集中的临时瓶组供气设施进行供气。今后城市燃气市政干管供气条件成熟时,必须实行并网供气,同时无条件拆除有关临时瓶组供气装置。
五、管道燃气企业要根据供气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管道供气设施建设,提高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推动我市管道燃气建设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