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9/01 |
颁布日期: |
2013/08/05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9/01 |
颁布日期: |
2013/08/05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知
(汕府办〔2013〕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知》已经第十三届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知
为加快我市低碳型经济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步伐,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到2015年完成绿色建筑80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符合特定条件的民用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现就绿色建筑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1),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及使用国有资金超过50%的,必须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项目,如条件许可的,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其他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纳入绿色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对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设置绿色建筑专篇,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并将实施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以及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
五、对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上级奖励的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市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制定。
六、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督、评价标识等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市发改部门应在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等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严格把关,按相关要求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市财政部门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安排财政投资的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资金,并进行相关审核。
市国土部门应在土地出让环节明确项目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
市规划部门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应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绿色建筑项目的建筑规划方案时,依据项目绿色建筑的相应级别标准设定绿色建筑专篇并明确实施绿色建筑的指标体系;应在规划审批时,对本通知要求纳入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建筑,按照国家、省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把关。
市科技部门应将科技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发展绿色建筑作为科技专项,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
市房管部门应督促落实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物业运行管理。
经信、环保、税务、机关事务等其它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发展绿色建筑的实施工作。
七、各区县政府应结合实际,制订本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本区域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八、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 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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