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颁布机构: |
广东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5/07 |
颁布日期: |
2008/05/07 |
颁布机构: |
广东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5/07 |
颁布日期: |
2008/05/07 |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粤海事通〔2008〕241号 2008年5月7日)
各直属局:
为加强对砂石挖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砂石挖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和从事相关活动的砂石挖采、运输船舶(以下简称“砂石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船公司应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船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
第五条 船公司应规范砂石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船舶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六条 船公司应建立船员,尤其是委托经营管理砂石船的船员安全知识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档案,结合实际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增强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其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七条 砂石船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但船员总数不得超出救生设备配员定额。
第八条 砂石船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使用的燃料油要符合机器使用说明书要求,不得使用非标油。
第九条 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桥区、渡口等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时段,应当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装有VHF的船舶,航行时必须守听。
第十条 自卸砂船应按规定配备《货物装载手册》;砂石船装载必须符合船舶检验证书和《货物装载手册》的要求,不得私自更改载重线降低船舶干舷或采取加高货舱围板等超载运输;不得超越核定航区航行及作业。
开航前应抽干货舱舱底水,航行中应及时排出货舱舱底水,尽量减少自由液面对船舶稳性的影响。
第十一条 砂石船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尽量远离当地海事机构公布的桥区水域范围,不得挤占航道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安全。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或作业的,应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采砂作业。
申请《许可证》时,在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中应详细列明防止超载装砂的具体措施及其他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制定各项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需划定施工安全作业区的,必须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砂石船不得超出许可范围进行采砂作业,不得擅自扩大施工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施工作业前,应按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期间,应按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施工安全保障方案,设置安全作业区标志或配备警戒船。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警戒船上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第十五条 砂石船作业、停泊时应按规定显示信号。施工作业灯光不应影响桥涵标志和航道灯标等正常功能的发挥。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重点砂石船跟踪管理制度,对严重违章的砂石船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督促辖区砂石船公司或单船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其开展船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者,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述“船公司”,系指砂石船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已从砂石船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