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25/04/08 颁布日期: 2025/04/08
颁布机构: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25/04/08
颁布日期: 2025/04/08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

(粤交〔2025〕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和应急指挥中心、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省铁投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4月8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广东省公路条例 》《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针对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活动而开展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以下简称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是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从对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两方面影响考虑,查找、分析和预测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分析对既有公路相关设施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技术评价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申请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技术评价报告》: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五条 开展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切实为涉路施工许可决策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开展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的单位,一般具有工程设计资质(设计综合、公路行业或者公路专业)或者工程咨询资信等级(公路专业)的技术能力。

  第七条 建设单位自愿从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或者市场上选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评价单位进行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业性限制,不得对技术评价单位实施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单位内部发文、会议纪要、备案等方式指定或者干预技术评价单位的选取活动。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介服务超市建设,为技术评价单位入驻中介服务超市提供便利。技术评价单位自愿入驻中介服务超市,开展相关评价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技术评价单位入驻中介服务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技术评价单位参与自由的市场交易活动。

  第九条 受委托的技术评价单位应当与涉路施工活动项目无直接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回避:

  (一)已经承担该涉路施工活动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规定的小型涉路施工活动可由涉路施工活动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技术评价报告》;

  (二)与该涉路施工活动项目单位或者既有公路经营企业存在管理隶属关系的单位;

  (三)承担该涉路施工许可审批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单位。

  第十条 技术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如实、客观、独立地开展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工作,并对出具的《技术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技术评价单位应当加强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服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充足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开展工作,确保《技术评价报告》的编制质量。

  《技术评价报告》的参评人员一般由公路行业和涉路施工活动项目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具有相关技术职称或资格证书;《技术评价报告》需经技术评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名确认。

  涉路施工位置同时涉及不同行政等级公路或者跨行政区域,由一个许可机关统一实施审批的,只需编制一份《技术评价报告》。

  《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是许可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涉路施工许可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技术评价单位出具不真实、不客观的评价意见和评价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评价单位应当深入涉路施工活动现场进行踏勘,采取测量、拍照、录像等方式,翔实记录踏勘情况,并将现场踏勘情况作为《技术评价报告》的重要内容;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建议,书面告知委托方整改,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档案。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服务以及抄袭他人成果。

  公路管养单位应当配合涉路施工项目单位、技术评价单位开展现场踏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技术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封面、资质证书、著录页、目录、正文、附件,其中著录页后需附上所有参评人员名单(含专业职称、职务、证书编号和签名等);封面、资质证书、著录页、参评人员名单和正文评价结论处均需盖技术评价单位印章。封面和著录页的内容和式样可参考《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附录A的格式编制。

  《技术评价报告》正文一般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概述(包括项目背景及目的、评价依据、评价内容、评价过程、评价方法、项目参建单位概况<含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等);

  (二)工程概况(包括既有公路概况、自然地理及区域地质概况、涉路工程概况、现场踏勘概况、与既有公路位置关系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性审查;

  (四)方案技术评价分析(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应急方案的技术标准规范符合性审查和评价分析);

  (五)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查找分析及安全对策措施(包括涉路施工活动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以及汛期、台风和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附件包括所有参评人员职称或资格证书并加盖技术评价单位印章,参建单位相关资质、必要的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相关审批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十四条 《技术评价报告》的评价要点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跨越式涉路施工活动。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其他桥梁、渡槽跨越和管线跨越等。评价要点主要有:

  1.应对涉路施工活动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跨越位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远期规划、交叉角度、安全视距、净空、与其他相邻结构物的距离、交通标志、排水、防护设施、周围环境影响等。

  2.应对涉路施工活动的施工、意外险情处置、交通组织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期限、施工监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跨越设施养护管理、路产损坏和修复、公路建筑限界影响等。

  3.应重点围绕涉路施工活动对既有公路改扩建、运营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价。

  (二)穿越式涉路施工活动。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管线穿越等。评价要点主要有:

  1.应对涉路施工活动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穿越位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管线埋深、挖穿宽度、远期规划、安全视距、交叉角度、净空、水平净距、与其他相邻结构物的距离、交通标志、排水、防护设施(含防护栏、限高架)、检修空间、立面标记、公路建筑限界、周围环境影响等。

  2.应对涉路施工活动的施工、意外险情处置、交通组织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期限、路面路基沉降观测与修复、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应急处置措施、既有公路和下穿设施养护管理、路产损坏和修复等。

  3.应重点围绕涉路施工活动对既有公路(含结构物)、改扩建及运营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价。

  (三)平交与接入式涉路施工活动。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与公路平面交叉,乡村道路、沿线单位、加油加气充电站等接入公路。评价要点主要有:

  1.应对涉路施工活动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相邻交叉口间距、交叉角度、安全视距、平纵线形指标、横坡、设计速度(含转弯车道)、转弯半径、排水、标志标线、交通管理方式、平面交叉渠化设计、周围环境影响等。

  2.应对涉路施工活动的施工、意外险情处置、交通组织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期限、应急处置措施、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等。

  3.应重点围绕增设和改造平交道口的交通量、交通管理方式、车道布置情况等因素,对既有公路运营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价。

  (四)并行式涉路施工活动。包括:并行架设、埋设管线等。评价要点主要有:

  1.应对涉路施工活动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设置位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并行间距、远期规划、埋设深度、排水设施、抗震等级、防风等级、警示标志、周围环境影响等。

  2.应对涉路施工活动的施工、意外险情处置、交通组织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期限、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应急处置措施、设施养护管理、路产损坏和修复等。

  3.应重点围绕涉路施工活动对既有公路(含结构物)、改扩建及运营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价。

  (五)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施工活动。包括: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隧道铺设管线等设施。评价要点主要有:

  1.应对涉路施工活动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管线类型、设置位置、净空、结构物荷载验算、设施抗风抗震、管线附件装置、管线配重平衡、安全防护措施、公路建筑限界影响、周围环境影响等。

  2.应对涉路施工活动的施工、意外险情处置、交通组织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期限、应急处置措施、设施安装方式、设施后期养护、路产损坏和修复、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等。

  3.应重点围绕涉路施工活动的防护措施、冬季冻胀等因素,对既有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的结构及运营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价。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包括:利用跨越公路的既有桥梁和其他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评价要点主要有:

  1.应对涉路施工活动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设置位置、结构物和标志验算(含连接锚固件)、标志抗风抗震、标志附件装置、安全防护措施(含钢构件防腐、接地与防雷电保护装置等)、安全视距、与公路设施的间距、悬挂设施照明和反光炫目、公路建筑限界影响、周围环境影响等。

  2.应对涉路施工活动的施工、意外险情处置、交通组织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期限、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应急处置措施、标志安装方式、标志后期养护、路产损坏和修复等。

  3.应重点围绕涉路施工活动的防护措施、冬季冻胀等因素,对跨越公路的既有桥梁和其他设施的结构及运营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技术评价报告》应当格式正确、内容全面、条理清晰、数据完整、引用标准和规范准确、问题分析到位、对策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并明确该涉路施工活动在施工期间和项目运行期间是否能够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质量和安全,不得出现“基本符合”“基本满足”等模糊性结论。报告编制完成时间超过6个月的需根据施工条件及路况等变化重新评价。

  第十六条 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规定的重大、复杂的涉路施工活动,或者存有较大安全隐患、可能对既有公路运营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涉路施工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的规定组织论证、咨询或者专家评审会议听取公众或者专家意见的,应当将《技术评价报告》一并纳入审核。相关结论或者意见作为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组织论证、咨询或者专家评审会议以及相关的技术审查会议的,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汇报技术评价情况。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评价行为的监督,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管理,对存在租借资质、资信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弄虚作假、抄袭他人成果、冒用他人签名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凡以前相关规定或者各地交通公路部门、公路经营企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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