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安全生产督查制度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7/05/15 |
颁布日期: |
2007/05/15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7/05/15 |
颁布日期: |
2007/05/15 |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吉林省建设安全生产督查制度》的通知
(吉建安[2007]17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园林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解决各级监管人员配备不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形成全省范围内各地互补、齐抓共管的局面,经研究,省建设厅建立并将在全省实行《吉林省建设安全生产督查制度》,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建设安全生产督查制度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
吉林省建设安全生产督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吉林省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经研究决定实行吉林省建设安全生产督查制度。
一、督查范围
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二、督查人员条件
全省县级(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吉林省省直及中央管理在我省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设安全管理的有关人员;吉林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
以上人员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兢兢业业。
3、业务精通,善于钻研。经常研究和分析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4、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发现事故苗头和隐患,能够及时纠正和通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督查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督查人员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全省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力:
1、有权对全省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督查。
2、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苗头和隐患,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同时通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督查员有权责下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建议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建议书》,一经下达应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
4、有权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收回、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有权建议“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颁发机关收回、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二)督查人员应尽以下义务:
1、督查员应认真学习并及时掌握国家、省关于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督查人员发现建设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3、精通业务,严格执法。每年检查工地不少于5次,并有记录。
4、督查人员到施工现场督查时,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有两人以上方可实施督查。
5、对企业或施工现场下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建议书》的,还应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四、省《建设安全生产督查证》的颁发和管理
1、吉林省《建设安全生产督查证》的颁发机关是吉林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颁发统一制作的《建设安全生产督查证》。
2、吉林省《建设安全生产督查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涂改。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颁发机关。
3、此证仅限建设安全生产督查使用。
4、因工作变动的,应将《建设安全生产督查证》交回发证机关。
5、吉林省《建设安全生产督查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