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颁布机构: 劳动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2/03/31 颁布日期: 2012/03/31
颁布机构: 劳动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2/03/31
颁布日期: 2012/03/31

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安委会对各类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并下达督办通知书。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四条 省安委会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重点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及挂牌督办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重点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性质;

(二)重点督办事项;

(三)重点督办责任人;

(四)重点督办的解除方式。

重点督办事项是指对非法单位是否依法取缔关闭,违法单位是否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依法落实,事故发生单位是否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事故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受到追究等。

第六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向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等媒体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八条 在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期间,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省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挂牌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并及时掌握重点挂牌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向有关市(州)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较大事故查处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责令予以纠正。

第九条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有关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和督办通知书中有关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全部落实后,省安委会办公室解除督办,并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一般事故查处的挂牌督办,由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吉安委[20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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