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的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1/11 |
颁布日期: |
2006/01/11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1/11 |
颁布日期: |
2006/01/11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6]5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并及时下发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国家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司函危化字〔2005〕4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到从源头把关,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二、工作安排
(一)依法关闭工作
1、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06年1月31日前将2005年12月31日前没有提出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关闭。
2、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2005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但在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名单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关闭。
3、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2005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名单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名单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关闭。
(二)停产、停业、整顿工作
2005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但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在2006年1月31日前下达停产、停业、整顿通知书。
(三)发布公告工作
1、2006年1月20日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省内已经领取许可证的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等。
2、2006年1月30日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未提出许可证申请并予以关闭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3、2006年4月30日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提出许可证申请,而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符合发证条件并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等。
4、2006年7月31日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提出许可证申请,而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符合发证条件并取得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等。
5、2006年7月15日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提出许可证申请,但拒不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并且决定予以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三、几点要求
(一)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本地区情况汇总后,并于每周五10时前要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工作周报表》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将关闭企业名单和法定代表人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和关闭情况,取得政府的支持。
(三)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停产、停业、整顿和关闭企业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以停代关,违法生产经营现象。
(四)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在申请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和在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但不具备发证条件的经整改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