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在净月潭实施以退耕还林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的决定

颁布机构: 长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春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4/07 颁布日期: 2003/04/07
颁布机构: 长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春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4/07
颁布日期: 2003/04/07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净月潭实施以退耕 还林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的决定 (长府发[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   长春净月潭是具有独特生态价值和审美价值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对于维系长春市的生态体系和改善空气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长春市乃至吉林省十分珍贵的自然资源。几年来,经过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和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先后被批准为吉林省生态旅游示范区和国家生态示范区。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风景区内人口过多、林地面积减少、地表植被破坏、林木品种单一、森林面临早衰、水体污染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治理。同时,由于林区生产、生活用火的增加,潜在火险隐患越来越大。为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加强净月潭风景名胜区的生态保护.,改善环境质量,提高景区内人口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要求和吉林省生态建设规划,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起至2010年,用8年时间在净月潭实施以退耕还林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退耕还林工程)。   一、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原则。退耕还林工程以加强生态建设为根本出发点,改善林分结构,增加林地面积,保护地表植被,防治水体污染,消除火险隐患,全面提高净月潭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二)退耕还林与造景相结合原则。在退耕还林同时,兼顾改善林区景观及游憩需要,营造针阔混交林和风景林,创建一批新的生态景区。   (三)保护迁出农民切身利益原则。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应切实保护风景区内迁出农民的利益,使农民变市民,保证其总体收入和生活质量持续稳步提高,尽快达到小康生活水准。同时,严格把握政策,耐心做好迁移农民的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四)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分步实施原则。退耕还林工程统一编制规划,统一确定政策,分阶段严格按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由核心景区分期向外围扩展,边退耕,边移民,边还林。在规定期限内,做到应迁尽迁,应退皆退。   二、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退耕还林区域范围,包括净月潭风景名胜区96.38平方公里范围内以及景区外东升、丰产两个村的部分屯落,共迁移8个村的58个屯,迁出人口1.6万人,其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1.23万人,迁移企业事业单位51家,总规划退耕还林面积35平方公里。   (二)退耕还林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利用2003年至2010年8年左右时间,分步骤地将上述范围内的所有村屯和大部分企事业单位迁出,所有耕地退出,原占地全部还林,使森林覆盖率由现在的37.4%提高到55%,把净月潭风景名胜区建设成更加完整、更具观光价值的人工森林生态系统,使其成为长春市日益增大的“绿核”。具体目标是:   1.景区内达到无耕地、无民宅、无工矿企业和校舍,退出的35平方公里土地全部还林。   2.景区内废弃矿场整平复垦植树,实现景区内无裸露矿址。   3.大力营造观赏性阔叶林、景观林,变纯林为混交林,变单层林为复层林,调整林分结构,将针、阔叶林比例逐步调整到1:1,提高森林植被群落环境质量,为野生动物创造一个良好的栖息繁衍环境,增加森林的观赏性。   4。解决林木品种单一、林分不合理、森林长势弱等问题,改造林分49平方公里。   5.通过对汇水区和水体的综合治理,使净月潭水库水质达到国家地面水三类标准。   6.妥善安置迁移农民,增加农民收入,保证迁移后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收入持续稳步增长,尽快达到全面小康生活水平。   三、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3年初至年末)。主要任务是:争取各级的政策支持到位,完成规划设计和论证,试点所需资金基本到位,按设计做好苗木准备;做好群众宣传发动工作,准备好第一批迁移农民用房。   (二)试点阶段(2004年初至年末)。为试点阶段。主要任务是:选择净月潭水库上游靠近水库的—个村进行退耕还林试点,积累经验;建设好农民新区住宅,创造部分就业岗位。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5年至2010年末)。   主要任务是:完成所有退耕还林和移民安置工作任务。其中到2007年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总工程量的三分之二。   四、切实做好迁移农民的各项配套工作   (一)统一建设农民新区。对景区迁出的农民,除自愿择地迁居者外,统一建设农民新区进行集中安置。新区建设要有利于加速长春南部新城的发展,有利于带动城市周边乡村的城市化进程,有利于增加净月开发区的发展后劲,有利于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和改善生活条件。新区建成后,按城市社区管理格局,设立新区居民委员会,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二)多渠道安置农民外迁就业。净月开发区要积极为外迁农民创造条件,扶持和引导农民多渠道就业。对具有养殖业技术,欲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可在景区外的农业用地中规划建设规模养殖区,为其提供就业场所;对文化程度较高,年龄较低的农民,可在居民新区围绕社区服务项目选择就业,也可以通过劳动人事部门,向旅游服务行业和区内二、三产业企业单位推荐安置;对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大的农民,鼓励其组成联合体,承包、租赁林地,规模经营;对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民,符合“低保”规定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内;对户籍迁出景区自找门路、投亲靠友的农民,由净月开发区补贴适当的择业费,鼓励其自行择业。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由净月开发区从拆迁补偿金中支付一部分,为农民办理养老保险,解除其后顾之忧。   (三)规范安置外迁企业。从景区迁出的工业企业,由净月开发区视其性质和规模,在小合台工业小区或净月分团工业用地中集中安置,不允许企业在风景区、林区范围内另行选址生产经营。从景区迁出的商业企业,应迁至统一规划的商业区或网点继续经营。凡景区迁出的工商企业按规划建设的,应在选址上优先考虑,在收费上给予适当优惠。退耕还林涉及集体资产的,其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不变。   (四)移地建设小学校。参照(长春市普通教育办学标准),在农民新区新建1所规模为24个班,容纳1000名学生的小学校。教师由净月开发区在区内调配。   (五)市场化运作造林。在核心景区外的部分区域,鼓励外迁农民本着“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有计划地发展经济林及林下经济,经济林比例不高于20%。退出耕地的土地可划出10%作为苗圃,部分农民变为林业工人后,承包、租赁经营苗木业。   (六)加强规划控制。净月开发区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区域的迁人人口、新建住宅、新办企业的控制,土地、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管理,禁止任何人在工程实施区域内私搭乱建。对于违法违章建筑,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多渠道筹集退耕还林工程资金   (一)净月开发区每年在财政预算中按退耕还林工程需要,列支一部分资金,作为退耕还林的重要资金保障。   (二)将净月开发区享受的市级财政收入返还政策延长至2015年。   (三)由市教育局负责建设农民新区小学校,建校用地由净月开发区提供。   (四)外迁农民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农转非指标从2004年起按工程进度逐年下达,直至工程结束。办理移民农转非手续时,免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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