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2017)

颁布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春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8/04 颁布日期: 2017/08/04
颁布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春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8/04
颁布日期: 2017/08/04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长府办函〔201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会商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   4.4 信息公开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6 应急终止   5. 信息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制度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装备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主动预防、科学预警、指挥有序、处置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指挥体系,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7〕112号)、《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6〕31 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处置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对本预案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科学预警、迅速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应急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决策部署,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导、协调。   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公用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出预警发布、调整或解除的建议。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工作;开展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做好空气污染趋势分析研判,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确定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重点管控名单,督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急管控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执法检查;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冒黑烟等车辆的路检路查。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实际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护知识,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引导公众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开展网上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市工信局:配合环保部门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名单。督导有关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预案中规定的限产、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减排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社会车辆限行方案,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限行措施;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监督检查;督导停办户外大型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建委:负责确定扬尘控制施工重点工地名单,检查落实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应急管控措施。   市公用局:负责确定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区域性锅炉房名单,督导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检查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开展调峰、错峰、适当调整生产负荷等减排措施。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确定绿化工地扬尘管控名单,检查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应急管控措施。   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确定保洁街路名单,组织协调实施城市清扫保洁、降尘除尘;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案,根据不同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采取相应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控排放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上路行驶。   市农委:负责制定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属地政府露天秸秆禁烧工作的落实情况。   市卫计委:负责加强呼吸道疾病的医疗保障工作,宣传重污染天气卫生防护知识和医疗救助常识。   市商务局:负责确定油库、加油站的应急管控名单,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的运营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提供气象信息;与市环保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可能条件下,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务车辆停驶方案,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公务用车的停驶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全面做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明确各方面责任任务,督导落实各项应急管控措施。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等工作,为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和预警发布提供依据。   3.2 会商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会商制度,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观测数据,对空气质量等级与污染变化趋势开展会商研判,制作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发生后,要加密会商频次,跟踪空气污染变化趋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由低至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橙色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并且未达到红色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发布时间   原则上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提前48小时发布,蓝色预警根据空气质量预测情况及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每日组织联合会商。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或重度污染天气可能持续或加重时,及时制作预警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发布,蓝色预警由市环保局局长批准发布。   (3)级别调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大气污染变化情况,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当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波动时,应执行高级别预警。   (4)预警解除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变化趋势,会商研判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应明确预警解除时间,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与预警级别相对应。   Ⅳ级响应: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Ⅲ级响应: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Ⅱ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即发布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全面做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督导检查各有关单位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行业指导,组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预定应急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动减排,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的管控清单,实施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30%;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10%,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落实黄色预警期间的调峰、错峰、适当调整生产负荷等减排措施;其他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5%以上。   ②加大对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源检查频次,要求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③除应急抢险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等),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沙浆搅拌站停止原料运输。   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全天或白天禁止通行。加强全市范围内黄标车禁行的检查力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车辆。   ⑤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货运车辆的维修保养,超标排放车辆禁止上路。加强物料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的执法检查。开展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的路检路查。   ⑥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⑦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主动减排。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的管控清单,实施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50%;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15%,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落实橙色预警期间的调峰、错峰、适当调整生产负荷等减排措施;其他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②组织实施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内机动车尾号禁行措施(禁行尾号对应当日日期末位数,尾号是字母的按4号日期执行),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和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及其他特定车辆除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车辆。   ③组织实施公共交通运力橙色预警保障方案,增加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发车频次,延长收发车时间。   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大中型餐饮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停业整治;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加油站停业整治。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停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的管控清单,实施所有水泥企业全部停产;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20%,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落实红色预警期间的调峰、错峰、适当调整生产负荷等减排措施;其他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50%以上。   ②组织实施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内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和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及其他特定车辆除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必要保留外的全部公务车辆。   ③组织实施公共交通运力红色预警保障方案,增加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发车频次,延长收发车时间。   ④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停止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⑤城市建成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⑥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4 信息公开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空气质量指数、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已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无事实依据的信息。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按本预案及实施方案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加强对各相关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查检查工作中,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6 应急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下达预警解除指令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时上报应急响应工作总结。 5.信息报告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日10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24小时内应急响应工作进展情况。每日14时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全市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终止后1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终止响应信息。24小时内,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48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同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6.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机构负责人由本地区、本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指挥、部署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6.2 制度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实行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实施方案包含的管控目标清单要同步备案,定期更新。   6.3 经费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经费需要,加大对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   6.4 装备保障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通迅工具等应急设备,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7.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制定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规范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程序,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前发《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长府办函〔2014〕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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