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相关部门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预案体系
市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预案,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对本预案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高几率死亡,省级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应急指挥部及组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气象局、长春警备区、市消防支队、市水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2.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2.2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2.2.1 污染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长春警备区、市消防支队、事涉地政府等组成。负责收集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防止污染物扩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协调消防支队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2.2 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卫计委等组成。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状况,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2.3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事涉地政府组成。负责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2.2.4 应急保障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应急保障的需要,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确定的部门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厅、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水务集团、事涉地政府组成。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2.5 新闻工作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事涉地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2.2.6 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事涉地政府等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事涉外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7 专家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聘请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损害赔偿等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环保局: 牵头制定、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舆论的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参与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市工信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电力、通信等应急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对事件现场和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事件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保障应急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
市建委:负责对所辖的市政排水管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公用局:负责对燃气、供水、供热等公共事业设施运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园林局:负责加强公园内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管理;协助完成事故现场树木移植砍伐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督促垃圾填埋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加强相关区域内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
市水利局:指导和监督全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供水水源地有关防护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等因素引发次生水环境污染事件;负责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指挥部指令,合理调度所辖水利工程引水、配水等工作;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市农委: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组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派出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灾后恢复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市文广新局: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事故现场医疗资源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组织林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
市畜牧局:指导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协助开展畜禽养殖业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协助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开展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市食药监局:负责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预报信息;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长春警备区:根据需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市消防支队:根据需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市水务集团:加强供水监控设施建设,提高饮用水水质应急保障能力。
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2.4 县(市)区、开发区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组织指挥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安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做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市环保局提出请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交通、公安、建委、水利、农业、卫计委、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地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应用、当面告知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市环保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监、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按程序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同时上报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3.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紧急情况下,初报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及时补充书面报告。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污染物数量、监测数据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人员疏散和秩序维护;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根据情况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等措施,防止污染蔓延扩散;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属地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接手指挥后,市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接受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3 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力量,落实应急物资,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视情况向相关市通报;
(4)研究决定事涉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视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4.4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政府组织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采取措施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安置转移人员,搞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保障。
4.4.3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治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强化救援队伍与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县(市)区、开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储备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应急处置时组建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等装备建设,加强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别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府办函〔201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