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上规定

颁布机构: 长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春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96/12/05 颁布日期: 1996/12/05
颁布机构: 长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春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96/12/05
颁布日期: 1996/12/05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上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上规定   一、为防治净月潭、南湖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主要江河水域功能分类》,制定本规定。   二、净月潭水体为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水体,水质按照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标准》(GZug41—91)A类标准执行。   三、南湖水体为一般景观、娱乐用水水体,水质按照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一只)C类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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