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上规定
颁布机构: |
长春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春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6/12/05 |
颁布日期: |
1996/12/05 |
颁布机构: |
长春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春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6/12/05 |
颁布日期: |
1996/12/05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上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上规定
一、为防治净月潭、南湖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主要江河水域功能分类》,制定本规定。
二、净月潭水体为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水体,水质按照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标准》(GZug41—91)A类标准执行。
三、南湖水体为一般景观、娱乐用水水体,水质按照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一只)C类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