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排查和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7/11/27 |
颁布日期: |
2007/11/27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7/11/27 |
颁布日期: |
2007/11/27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排查和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7〕13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中央、省属各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排查和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要在前一阶段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排查和清理工作,全面摸清本辖区化工建设项目底数,对每个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工艺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基本情况要逐一分类建立台账。
二、各市(区)在排查和清理过程中,要结合《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7〕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要求,严格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条件和程序,依法实施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对未取得安全许可或安全许可审批手续不全就已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和省局“110号文”的要求,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拒不补办安全许可审批手续的化工建设项目,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停建整顿或依法关闭。
三、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时,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及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7〕1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等进行充分论证,审查通过后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表》。
四、各市(区)要将本次排查和清理工作情况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把好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关,确保排查清理工作取得成效,促进我省危化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五、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省属企业务必于<12月25日前>,将排查、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情况和建设项目台账建立情况(附件1、2)以书面方式报省安全监管局(并报送电子文档至leihuilin1126@163.com)。省局将就此项工作于12月中旬组织督查。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排查清理情况汇总表》 (略)
2、《工艺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排查清理情况汇总表》 (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