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2/10 |
颁布日期: |
2009/02/10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2/10 |
颁布日期: |
2009/02/10 |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陕卫法发〔2009〕3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工作,卫生部于2006年7月发布实施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下称49号部长令),并相继下发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和“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等具有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我厅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卫生部文件精神结合省内的情况,先后制定下发了《陕西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审定管理办法(试行)》(陕卫法发〔2005〕370号)和《陕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规定》(陕卫法发〔2006〕431号)等文件,对此项工作做了进一步的部署和规范。目前,我省已经有14家机构取得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其中取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甲级资质1家,乙级资质11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2家。随着评价、检测机构的不断增加,我省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检测工作稳步开展。
根据49号部长令和相关文件要求,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应按规定进行相应技术审查,这是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审查的重要关口。据调查,我省大多数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时都能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审查工作时不够认真,个别地方甚至有敷衍了事现象。为了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针对我省目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是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有效预防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卫生部49号部长令以及卫生部、省卫生厅的相关文件,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要求不断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审查工作。
二、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评价、检测的人员要不断学习掌握国家最新的相关标准、技术和规范,以客观、公正、严谨的科学态度开展评价、检测工作。所有参与评价人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同时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人员、设备等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
三、严格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专家审查制度。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我省经过广泛推荐、委托培训和严格筛查完成了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工作(省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首批成员名单详见附件),省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设在陕西省卫生监督所。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49号部长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名单须报经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表)可不组织技术审查。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监督审查程序,严禁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