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

颁布机构: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06/11/30 颁布日期: 2006/11/30
颁布机构: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06/11/30
颁布日期: 2006/11/30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6]125号)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11月29日省安全监管局2006年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依法规范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本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分为受理、审查、审核、审定、告知、补办、变更与延期、撤销与注销、公告等程序。自受理到审定结束,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审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每6个月进行一次公告。   一、受理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范围的,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要求的,即时出具《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六)对已受理的申请,受理人员填写《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文书》(以下简称《审查文书》),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交负责审查、审核的主办处室签字接收;   (七)遇特殊申请受理情况,许可办与各负责审查、审核的处室确定的行政许可联络员相互协助,各负责审查、审核的处室应积极支持配合;   (八)各处室负责的审查、审核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如下: ┌─────┬────────────────────┬──────────────┐ │  序号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     │   负责审查、审核处室   │ ├─────┼────────────────────┼──────────────┤ │  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其中包 │     监管一处     │ │     │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地下、露天);尾│              │ │     │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              │ │     │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工│              │ │     │程技术服务企业;矿泉水、卤水、采砂、砖瓦│              │ │     │、粘土开采企业             │              │ ├─────┼────────────────────┼──────────────┤ │  2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监管处   │ ├─────┼────────────────────┤              │ │  3   │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 │  4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              │ ├─────┼────────────────────┤   危险化学品监管处   │ │  5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定点     │              │ ├─────┼────────────────────┤              │ │  6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              │ ├─────┼────────────────────┤              │ │  7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              │ ├─────┼────────────────────┤              │ │  8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              │ │  9   │烟花爆竹企业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 ├─────┼────────────────────┼──────────────┤ │  10  │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     人事教育处     │ ├─────┼────────────────────┤              │ │  1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安全生产资格认定            │              │ ├─────┼────────────────────┤              │ │  12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 ├─────┼────────────────────┼──────────────┤ │  13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     法规信息处     │ ├─────┼────────────────────┼──────────────┤ │  14  │三、四级矿山(非煤)救护队资质认定   │     应急救援处     │ ├─────┼────────────────────┼──────────────┤ │  15  │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  监管二处、监管一处、  │ │     │                    │   危险化学品监管处   │ ├─────┼────────────────────┼──────────────┤ │  16  │其它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         │      待定      │ └─────┴────────────────────┴──────────────┘   (九)对已受理的申请,需征求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的,应向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征求意见书》;   (十)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审查程序   负责审查、审核的处室安排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已受理的申请,审查人员按照审查条件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进行审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许可”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文书》并签字,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交处室负责人按规定审核;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查文书》,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交处室负责人按规定审核;   (四)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审核程序   负责审查、审核的处室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召开处务会议讨论,对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审核合格的,提出“建议予以许可”的审核意见,处室负责人填写《审查文书》,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入主管局领导审定程序;   (二)审核不合格的,提出“建议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处室负责人填写《审查文书》并签字,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入主管局领导审定程序;   (三)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程序   主管局领导召集局长办公会议对主办处室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专题讨论,并做出决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决定“予以许可”的,由主管局领导填写《审查文书》并签字;   (二)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决定“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由主管局领导填写《审查文书》并签字;   (三)对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与申请材料和《审查文书》一并交许可办签字接收,转入告知程序;   (四)审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告知程序   许可办对申请人进行告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审定予以许可的,依据审定的《审查文书》和会议纪要,对以上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经主管局领导签字后,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许可文书;根据工作需要,许可文书可由负责审查、审核的处室按规定制作;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文书送达申请人;   (二)经审定不予许可的,依据审定的《审查文书》和会议纪要,并对以上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经主管局领导签字后,填制《不予安全生产许可通知书》;自审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复核不合格,说明理由,经主管局领导签字后,由有关处室及时进行补正,按告知程序(一)、(二)处理;不能补正合格的,可予否决,终止告知,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告知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补办、变更与延期   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补办、变更和延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向许可办提出申请,许可程序原则同上,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撤销与注销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注销和暂扣的,经主办处室负责人签字及时书面通知许可办。   八、公告   许可办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向社会公告,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将本局负责的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结果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二)经主管局领导批准,每6个月在本局网站或规定媒体上公告一次;   (三)公告时限: 6个月。   附件:1.《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说明》   2.《行政许可办公室主要职责》   3.《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流程图》(略)   附件1   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说明   一、根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十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十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四)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令第9、10、11、13、18、20号;   (十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7、8号;   (十六)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本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应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本行政许可时限:   (一)许可时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二)所有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努力争取提前完成工作。   五、本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及公告内容:   本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包括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监督电话设在本局纪检监察室,按规定处理)。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附件2   行政许可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各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登记、分送工作;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经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复核;按规定制作行政许可证书或许可文书,送达许可证(文)书;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负责各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文书、审查文件的整理归档、保存和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对行政许可证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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