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12/31 颁布日期: 2009/12/31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12/31
颁布日期: 2009/12/3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制度,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中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厅质监局联系。联系人:颜韶辉,电话:0571-83789632。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制度,提高监理服务质量与水平,充分发挥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第三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均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理办”)。监理办实行总监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的总监系总监理工程师的简称,是指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担任监理办总负责人的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总监负责制是指总监一方面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依法行使合同赋予的监理权限,实现监理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目标;另一方面主持监理办内部管理工作,行使监理单位赋予的管理权限,实现监理单位设定的内部考核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总监具有双重身份,一是监理单位派驻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和总负责人,是监理单位在该监理合同上设置的最高职务,是施工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监理合同规定工作及监理人员廉洁自律等内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建设单位通过合同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总监履行合同时必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依据监理合同,各负其责,相互尊重、密切合作。总监在监理办内部管理上受监理单位领导,并对监理单位负责;在工程建设管理上,总监受建设单位的协调管理。   第六条 总监的素质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体魄;   (二)具有良好的表达、沟通和协调的能力;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工程监理实践经验。   第七条 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的总监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含原交通部)批准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监理单位聘任和岗位登记(岗位登记是指监理人员按照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网站行业数据库或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并发布,下同)。 第二章 监理办内部机构设置与总监的监理职权   第八条 监理办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要求设立内部机构,一般可设置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为相应专业组的负责人。   第九条 监理办的监理人员分为三个层次,即总监(可设若干副总监,协助总监工作)、专监(可设若干专监助理,协助专监工作)和监理员。监理人员人数及进退场时间应当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后勤管理部门及人员可由监理办自定。   第十条 监理办负责监理合同所辖各施工合同段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即负责监理合同工程的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合同其他事项管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及协调参建各方关系等工作(简称“五监理、二管理、一协调”)。如合同另有规定,则按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依据监理办内设机构,总监、专监、监理员的主要监理职责见附件。总监应当按照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将监理合同工程的工程范围及工作范围予以细化并逐级分解,明确每一个监理岗位的工程范围、工作范围及相应的职责与权限。   总监应当将监理办组成人员及其监理范围、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告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授予总监并保证其行使下列权限(但不限于):   (一)对施工单位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有权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撤换。   (二)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施工单位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必要时,总监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的建议。   (三)总监有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有召开协调各施工单位(含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施工单位或所有施工单位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的权力。   (四)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权限。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的范围和权限及总监姓名等事项。   第十三条 总监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依法行使法律法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其它合同所赋予监理单位的一切职权。未经总监批准,合同工程、分项或分部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总监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总监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副总监或其他任何监理人员:   (一)主持编写监理计划并签字;   (二)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工程暂停(复工)令、计量支付证书;   (三)审核、签认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和工程分包;   (四)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审查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五)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款建设单位授予总监的工作权限;   (六)监理合同规定的总监不能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总监因任何原因要请假而影响其职责正常履行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按监理合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同时指定一名监理工程师(一般为副总监)代为行使总监的部分或全部职权,签发书面授权书(包括被授权人即代理总监、授权时限及授权事项等),并抄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代理总监不得将总监授权的事项再次授权。 第三章 总监的内部管理权限、义务与薪酬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与总监之间要建立合理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以书面形式明确总监的人事、财务、分配管理职权。总监应当享有下列权限:   (一)总监的人事权。总监对监理办人员拥有人事变更权。对不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总监应当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对于监理单位派遣的不适合人员,总监有权拒绝接受。   在任何情况下,总监不得擅自对监理人员进行更换。   (二)总监的财务权。总监对监理办人工费(含监理人员、辅助人员费用)、现场费用(含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费、试验检测和测量费、旅差费、管理费、监理办组建及进退场费等)拥有相对独立的财务权,具体权限在监理单位对总监的授权书或内部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三)总监的分配权。总监对监理办全体人员拥有相对独立的分配权。监理办通过自身努力获得的建设单位的奖励,原则上由监理办内部分配,由总监提出分配方案,报监理单位核定后发放。   监理单位对监理人员的考核和奖励,应当征求总监的意见。   第十六条 总监有履行回避制度的义务。总监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其领导的监理办从事监理工作,也不得在监理办管辖的任何施工单位及其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与工程监理有关联的单位工作。总监聘用旁系亲属的,应当主动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说明。若总监聘用旁系亲属2人及以上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劝退。   总监与监理办所管辖的施工单位及其分包人或材料供应商等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   第十七条 监理办管辖的施工合同发生仲裁或诉讼时,总监应作为证人,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 总监的薪酬可分为基本工资、福利、考核奖等。监理单位应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内部考核制度,总监的薪酬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四章 监理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慎重选择总监人选。一名总监只能担任一个监理合同的总监。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不含副总经理)不得担任总监。   第二十条 拟任总监应当参与投标工作,包括对拟投监理合同段的现场踏勘、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的编写、开标评标及答辩、澄清等。拟任总监应当重点把握拟投监理合同段工程重点与难点的分析、监理人员的配备及进退场计划安排、监理服务费报价等关键问题。拟任总监应参与副总监和专监人选的选择。   第二十一条 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研究制订详尽、合理的内部考核责任书,考核内容应当涵盖被考核人的全部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当与总监签订责任书,总监还应当与专监签订责任书,专监应当与监理员签订责任书。签订前,被考核人应当熟悉责任书内容。考核人不得强制要求被考核人签字。   监理单位与总监签订的内部考核责任书抄送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总监签订的责任书对总监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工程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追究总监的责任。   总监应当按照与专监签订的责任书对专监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专监应当按照与监理员签订的责任书对监理员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个月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办进行必要的内部管理交底和业务技术培训,以利于总监开展工作。在此基础上,总监应当对专监进行交底,专监应当对监理员进行交底和辅导。   第二十四条 监理办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监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理责任制度、环保监理责任制度、廉洁管理责任制度、请(休)假制度及考核制度等。监理单位应当指导监理办建立和完善其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监理办与总监的监督管理,必须对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及监理办人事、财务、税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法、合规,不得以包代管;掌握监理办工作动态,对不能胜任总监岗位的总监,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对总监进行替换,并重新签订责任书。在监理单位的信用评价中,总监的此种调换不计入监理单位违约之列。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合理确定监理办的人工费和现场费用,并保证人工费和现场费用按时到位。 第五章 监理工作环境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充分信任和尊重总监,维护总监的权威性。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作、侵占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书面发布。建设单位发布的指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否则,总监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拒不改变其违法违规指令的,总监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理顺工程建设各方关系。对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理指令、干扰正常监理工作等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协调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总监负责制的落实情况和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的复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考评和奖惩机制,对监理办和监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奖优罚劣,促进总监负责制的进一步落实。对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总监或其他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有关规定书面通知监理单位予以撤换。建设单位应将考评结果及有关诚信信息报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在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予以发布。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尊重、配合总监的工作,接受监理办的监督检查。对监理办依照合同发出的监理指令,应当及时整改落实或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尊重、配合总监的工作,及时并妥善处理施工阶段涉及的设计问题。当合同另有规定时,总监可代表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的售后服务进行监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总监负责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总监负责制经验。对不按本办法要求推行总监负责制的监理单位要提出警示;对不按本办法要求承担总监职责或擅自离岗的总监,应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并公布其不良执业信息;对不落实总监负责制,导致监理办管理混乱、现场监管不到位的,可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进行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推行总监晋级制度。总监设一、二、三、四共四个等级,三级为基准级。每当总监连续在两个项目上因监理成绩显著,被评为优秀总监的,晋升一级;当总监因工作失职被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可降至四级,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全面主持监理办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监理办组建,制定监理办管理制度,明确各监理岗位职责,明确对副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副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发出)。   (二)组织监理人员参加设计交底,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三)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报发包人,副本送承包人;督促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经批准的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审批后报发包人,副本送承包人。   (四)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的履约情况,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五)组织验收地面线(适用于公路工程)或原地面复测报告(适用于水运工程),审核承包人的土石方数量计算资料,核算工程量清单,报发包人审批。   (六)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签发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   (七)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工地会议,巡视并督查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八)主持中间交工验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签发支付证书。   (九)督促承包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并督促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安全监理台账。   (十)督促承包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督促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签发工程暂停令、复工令   (十二)签发工程监理通知单及其它监理指令,检查监理指令的落实情况并签认反馈回复单。   (十三)签发监理月报。   (十四)审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审查工程分包。   (十五)主持编制监理交(竣)工资料,做好监理工作总结。   (十六)审查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十七)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考核,每半年不少于1次。督促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员进行考核,每月不少于1次。   (十八)合同、规范规定的其它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将部分职责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但上述第1、3、4、6、8、9、11、14、16、17项职责不得授予副总监理工程师。   二、副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   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期间,由其授权的副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三、道路、桥梁、隧道(适用于公路工程)或航道、港口(适用于水运工程)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受总监理工程师领导,负责相应专业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计量、进度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编制相应专业工程监理细则。   (二)参加设计交底,审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相应专业及有关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参加对承包人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履约情况的检查,审核承包人相应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核算相应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四)绘制相应工程施工管理图表。   (五)审查承包人相应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中的施工组织、人员配备、机械设备配置、施工方案和主要工艺,重点审查其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措施,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六)会同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七)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承包人质量、安全、环保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按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执行,并做好巡视记录。   (八)派出旁站人员,检查其旁站工作,掌握旁站情况。   (九)起草监理指令,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对承包人就监理指令有关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作现场检查,在承包人的反馈回复单上签字。   (十)签认关键工序,组织相应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参加质量评定。   (十一)进行相应工程的计量,对相应专业合格工程数量的准确性负责。   (十二)检查承包人相应专业工程当月施工进度,审查承包人下月进度计划。   (十三)建立相应专业工程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台帐,做好监理文件与资料的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十四)负责检查、指导相应专业监理员的工作,承担对监理员的监管责任。   (十五)协助合同工程师做好设计变更、索赔、延期等合同管理事项,配合试验检测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做好有关工作。   (十六)做好本专业工程监理工作总结及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受总监理工程师领导,负责测量专业监理工作。   (一)熟悉合同文件,编制测量监理细则。   (二)参加设计交底和交桩(包括原始基准点、基准线的交接)。   (三)审查承包人对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做好复测工作。   (四)会同道路工程师验收地面线(适用于公路工程)或会同航道工程师验收原地面复测成果(适用于水运工程),做好复测工作,审核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   (五)检查承包人测量仪器的校准情况,审查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数据与成果并予批复。   (六)督促承包人做好对基准点的保护工作,对承包人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   (七)按规定频率对承包人的施工放线进行复测、抽测。   (八)建立测量监理台帐,做好测量专业监理文件与资料的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九)负责检查、指导测量监理员的工作,承担对测量监理员的监管责任。   (十)保持与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沟通,及时向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反馈测量结果,协助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有关测量工作。   (十一)做好测量监理工作总结及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受总监理工程师领导,负责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作。   (一)按合同要求配备监理办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制定试验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熟悉合同文件,参加设计交底,编制试验检测监理细则。   (三)审核承包人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试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四)审批承包人的原材料、混合料,按规范规定进行平行试验、验证试验、标准试验等。   (五)审查承包人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并进行试验验证。   (六)配合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人外购或订做的构、配件或设备。   (七)按规定频率,对原材料、各种混合料、已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全过程参与主要试验检测项目、主要操作步骤,对监理办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八)按规定对承包人的试验过程进行旁站(或派出监理员旁站)。   (九)审查受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签收受其委托的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并对委托的监理试验检测项目的取样、送样负责(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建立试验检测监理台帐,做好试验检测专业监理文件与资料的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十一)负责检查、指导试验检测监理员的工作,承担对试验检测监理员的监管责任。   (十二)保持与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沟通,及时向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反馈检测结果,协助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有关试验检测工作。   (十三)做好试验检测监理工作总结及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受总监理工程师领导,负责合同专业监理工作。   (一)熟悉合同文件,参加设计交底,编制合同管理监理细则。   (二)会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主要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等到位情况。   (三)审核承包人的场地占用计划。   (四)核算工程量清单。   (五)协助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分包。   (六)审核承包人的价格调整、计日工、计量支付报表,建立计量支付台账(必要时可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复核)。   (七)会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延期、索赔申请,检查工程保险,处理违约事件,做好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并建立相应台帐。   (八)会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工程进度监理。   (九)负责编写监理办有关统计报表、监理月报。   (十)负责填报监理服务费支付报表,负责监理办人员考勤等日常事务。   (十一)建立合同管理监理台帐,做好合同管理专业监理文件与资料的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十二)负责检查、指导合同管理监理员的工作,承担对合同管理监理员的监管责任。   (十三)做好合同管理监理工作总结及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监理员主要职责   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其职责可由监理办或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予以明确)。   (一)熟悉相应专业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监理细则。   (二)掌握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情况,熟悉有关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   (三)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质量、安全、环保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按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执行。   (四)按规定进行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   (五)配合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现场检查、抽查、取样、测量等工作,按规定填写有关记录并签字。   (六)做好监理日记、台账,及时整理监理资料。   (七)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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