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1/22 颁布日期: 2007/01/22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1/22
颁布日期: 2007/01/22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转发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浙交办〔2007〕14号)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   现将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厅质监字〔2006〕391号文)(以下简称《制度》)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特提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工作,各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工作。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工作。   二、事故统计分析政策性很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指导本辖区、本行业内交通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建立事故统计制度,明确领导分工,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范围口径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负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项目指挥部(项目经理部);项目指挥部(项目经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报当地主管该建设项目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行业管理机构,同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了解详情,在2小时内报告省交通厅(电话:0571-87819531),将事故初步原因在12小时内续报至省交通厅;各市行业管理机构将事故情况和事故初步原因分别在2小时内、12小时内报告省公路局(电话:0571-87817614)或省港航局(电话:0571-88909371)。   凡上报省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和交通部的事故报告,均由省交通厅统一报送。   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在每月25日、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每月26日前必须将统计期(即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内本辖区发生的伤亡安全生产事故(包括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汇总后,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省厅,没有发生事故的地区要报送零事故报告。县级超过25日、市级超过26日未报,应提前说明情况,如没有说明情况的,则超过48小时后,视为拖延报告期限,将在年度安全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各市、县、区行业管理机构参照上述要求,及时将事故报表报上级行业管理机构;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应将报表于26日前报送省厅。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省厅举报电话为:0571-87819531。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尽快确定事故统计的分管厅领导、处室领导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并于1月25日前将其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地址以内网邮件形式报省厅(联系人:张礼飞,联系电话:0571-87819531)。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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