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8/21 |
颁布日期: |
2007/08/21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8/21 |
颁布日期: |
2007/08/21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快速反应,全力抢救,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道路上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 事故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特别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较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建立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和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 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贸易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宁波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以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本预案。
(3)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5)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6)研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传下达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统一调动全市警力开展现场处置工作,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织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演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专家组。
(2)市安监局:参与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市委宣传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示,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新闻的发布;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4)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玩忽职守、渎职等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汇总和上报人员救治情况,组织调集医疗专家参与会诊急救。
(6)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空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引起的污染区域、污染程度,并实时报告;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负责调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善后处置工作。
(7)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消除塌方、断桥等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中断因素,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参与营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8)市质监局:负责提出槽罐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后调查。
(9)市贸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物资和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10)市城管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消除塌方、断桥等原因引起的城市道路交通中断因素,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并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1)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12)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13)市财政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相关演练经费保障。
(14)宁波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并依法督促保险机构支付或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协助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后果调查。
(15)有关县(市)、区政府:协助市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在市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并立即上报市指挥部。
(2)制订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3)统计分析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为积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4)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处置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派出市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1 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市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发生后,由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必要时可请求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予以指导。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前,由事发地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先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行动。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省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省指挥部总指挥指派。
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当设置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附近。
2.3.2 现场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力量调配,做出决策,下达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市指挥部的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并根据上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2.3.3 现场应急行动组
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处置力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实际需要,视情建立若干行动组,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分工和落实。
(1)综合协调组:负责传达落实市指挥部和现场救援指挥部指示,收集处理事故处置信息,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
(2)事故救援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搜救、险情排除等具体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组:负责对伤亡人员的抢救、医护和安置工作,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具的紧急调配。
(4)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5)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救援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事故调查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7)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
(8)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力量的交通、通信、工作和生活的后勤保障。
2.4 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参照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及预警信息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3.2 预警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落实处置措施,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3.3 预警体系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气象、卫生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实行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1)应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启动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市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督导应急处置工作。
(2)应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启动本预案,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启动,省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督导应急处置工作。
(3)应对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市、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4.2 指挥与协调
(1)I级、II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核实和确认,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迅速启动本预案。总指挥视情及时主持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必要时,总指挥亲自带领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和参与处置工作。
(3)开通与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行动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市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采取行动。
4.3 现场处置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预案的处置程序规定,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3.1 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示后要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范,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部门应急队伍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在道路上设立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疏散警戒区内的车辆和人员;在警戒区外围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设立标志,组织交通分流;清理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参加排险、救援车辆、设备顺利进入现场,保护现场,发现、固定并收集现场痕迹物证等相关证据。
(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进行侦检监测,确定危险品种类泄漏扩散范围,会同有关专家制定和实施排险方案。
(4)公安部门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遇有车辆坠河事故,由事发地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4.3.2 救护和医疗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3.3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发生载运危险品车辆泄漏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进入现场人员需穿着防护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4.3.4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事发地公安部门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按照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指挥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4.3.5 恢复交通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4.4 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
(2)市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4.5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2)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6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及时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进行。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和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1)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相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相关县(市)、区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传送、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在通讯不便的地方,架设通讯设备,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成员单位的通讯联络。
6.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协调、促进应急救援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战斗力,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调用。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确定机构、人员;明确事故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同时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6.3 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调动道路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情况,协调医疗卫生机构,调集医疗急救人员,保证受伤人员抢救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有关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巡逻查控,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协助抢救伤者、疏散危险区的人员迅速撤至安全地带,配合政府利用通告、广播等形式将事故有关情况及处置措施向群众通报,稳定群众情绪,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6.6 环境保障
载运危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品泄露的,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测。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2 培训
各级政府和交通、农业(农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应当设置应急救援的内容,提高自身救援能力。
7.3 演练
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适时开展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 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公安局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市公安局备案。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