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有序复工复产的通告

颁布机构: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0/02/16 颁布日期: 2020/02/16
颁布机构: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0/02/16
颁布日期: 2020/02/16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有序复工复产的通告   根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在坚持防控优先的前提下,为促进人员、物资合理有序流动,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有利于复工复产有序推进,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加强劝返、暂缓来甬。所有市外来甬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及村(社区)报告。   二、取消市域内区县(市)之间、乡镇(街道)之间的各类交通卡口,确保市域内主要道路畅通。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恢复轨道交通、公共交通正常运营。保留现有市际公路和高速公路卡口,设立货运专用“绿色通道”,对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企业复工通行证》《疫情防控车辆专用通行证》和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落实快检快通措施。持通行证的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三、应用全省统一的“健康码”机制,实施宁波“甬行码”和纸质版“甬行证”发放工作。所有村(小区)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持有“甬行码”绿码或“甬行证”的人员,在亮码或亮证、测温后进出;上述人员进出各卡点、入住宾馆、返回或承租出租房、复工复岗复学等一律不得限制(特殊管控区域除外)。   对持有“甬行码”黄码的人员,要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符合规定条件后转为“甬行码”绿码。对持有“甬行码”红码的人员,要实施14天集中隔离观察,符合规定条件后转为“甬行码”绿码。   四、居家健康观察对象一律不得外出,实行硬管控。所有市民一律不串门、不集聚。村(社区)内的聚集性场所、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菜场、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毒,进入人员一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   五、沿街商铺、餐馆、生鲜配送、外卖、快递、便利店、连锁店等便民服务场所,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恢复营业,方便居民生活。其中,餐馆只提供外带外送服务,不提供堂食。快递、投递、外卖等实行无接触配送。   六、所有公共场所、单位中央空调一律关停,所有电梯及其他小型封闭场所每日实施预防性消毒。   七、房屋出租者必须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持有“甬行码”红码的人员;对持有“甬行码”红码的原租客,未返甬的一律通知其延迟返甬;已返甬的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及村(社区)报告,并要求按规定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持有“甬行码”黄码的人员,可新承租或返回原租赁房屋,并按规定实施居家健康观察。   八、“红事”一律停办,“白事”必须从简,并报村(社区)备案,村(社区)干部全程参与管理。   九、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暂停向市民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有这些症状的市民必须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由村(社区)负责联系专车就近接送至发热门诊,不要自行出门就医,不要自行服药治疗。   十、所有市民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对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从重从快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甬防〔2020〕8号、12号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上述禁止性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另行通知。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16日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