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宁波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5/25 颁布日期: 2010/05/25
颁布机构: 宁波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5/25
颁布日期: 2010/05/25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关于宁波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组织制订的《宁波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应急咨询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事件预防   3.3 事件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启动   4.3 指挥协调   4.4 扩大应急   4.5 安全防护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应急物资保障   6.3 应急经费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预案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部门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促进港口安全生产。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分类分级   1.3.1 事件分类   港口突发事件是指宁波港域(含甬江港区、北仑港区、镇海港区、大榭港区、穿山港区、梅山港区、象山港港区、石浦港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中断、港口瘫痪或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港口作业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   (1)港口作业事件。主要包括危险货物泄漏爆炸事故、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引航事件和紧急运输事件等。   (2)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设施安全事件、偷渡、走私等涉外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通常相互交叉和关联,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港口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造成特大公共卫生危害;或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国家级应急响应。   (2)Ⅱ级(重大)事件   港口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危害;或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省级应急响应。   (3)Ⅲ级(较大)事件   港口遭受较大损失;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较大生态环境灾害;或造成较大公共卫生危害;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Ⅲ级(较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市政府授权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负责。   (4)Ⅳ级(一般)事件   港口遭受局部损失;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造成一般公共卫生危害。   Ⅳ级(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县级政府及其港口管理部门负责。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港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县级政府及其港口管理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负责处置的港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人命救助和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分别适用《宁波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宁波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宁波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整合资源、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组织体系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应急咨询机构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建立宁波市港口管理局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港口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港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港口应急指挥部可决定设立若干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1.1 港口应急指挥部   港口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市港航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相关处室、市港航管理局、有关港口企业负责人组成。   港口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本预案。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1.2 应急处置工作组   港口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安全处处长任组长,市港航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保持与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根据港口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与市政府及各应急联动部门的沟通联系;搜集、分析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应急结束后,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2)应急救援组   市港航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港口管理处处长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抢险。   (3)应急保障组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综合运输处处长任组长,市港航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水路和公路的运输保障;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和医疗保障。   (4)新闻宣传组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任组长,政策法规处处长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消除港口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   2.1.2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港口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主要由县(市)区港口管理部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救援专家等组成。   指挥长职责: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在港口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应急联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   (3)及时向港口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件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6)向港口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结束的建议。   2.2 日常管理机构   港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港口应急办)设在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安全处,负责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   港口应急办主任由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安全处处长、办公室主任、港口管理处处长、市港航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4h联系电话:87398083(安全处)、87398106(值班室)。   港口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港口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负责港口突发事件的值班接警工作,承接事故应急报告,并初步判定事件等级。   (3)负责向港口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负责通知港口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协调联动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联系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处置专家组。   (6)负责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结评估。   (7)负责监督检查港口企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2.3 应急咨询机构   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咨询专家库,作为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咨询机构,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为港口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 预防预警   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监测与收集港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析,预测事件发生的概率(可能性)及后果,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   3.1 信息监测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建立港口重大风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码头的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港口现场信息。   县(市)区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对港口风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发生的港口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报告港口应急办。   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由港口应急办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报告港口应急指挥部,并对Ⅲ级以上港口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省港口管理部门。   3.2 事件预防   县(市)区港口管理部门、市港航管理局、市引航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港口企业等单位,将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风险源的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3.3 事件预警   预警级别对应突发事件级别,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级(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若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港口应急办应对照相应预警级别提出预警建议,由港口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预警。   进入预警状态后,港口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   (2)发布预警公告。根据事态发展和先期处置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处置所需物资、机械设备、救援队伍等相关保障部门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5)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港口突发事件发生后,港口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行动,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件升级,同时立即报告事发地港口管理部门、港口应急办和其他相关部门。   事发地港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收集现场动态信息随时报告港口应急办。   4.2 应急启动   港口应急办对收集到的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经初步评估确定为Ⅲ级以上突发事件的,向港口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港口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4.3 指挥协调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港口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同时由港口应急办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现场指挥长由港口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未指定前,一般由事发现场的港口企业负责人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港口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置。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4 扩大应急   当港口突发事件超出港口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港口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议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   4.5 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接近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经现场指挥部同意方可进入现场,并严格按安全防护要求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处置。   现场指挥部要密切监视险情,做好受到突发事件威胁群众的疏散撤离工作。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确定撤离路径、备用路线及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告诉有关人员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持社会秩序及公众情绪稳定。 4.6 信息发布   港口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统一、及时、准确。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06〕186号)组织实施。   4.7 应急结束   港口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港口应急指挥部提出Ⅲ级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港口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Ⅲ级应急响应的,可委托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属地政府部门,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   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设备予以清还,已消耗或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经费由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协调事故责任方等单位承担。   5.2 调查评估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港口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和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港口应急指挥部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港口企业成立专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6.2 应急物资保障   港口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根据风险源普查与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港口企业的分布,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管理,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3 应急经费保障   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视情由各级政府及其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4 交通运输保障   港口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执行。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港口应急办要组织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和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提高各级港口管理部门的应急管理人员、港口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的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与救援技能。   7.2 预案演练   港口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平战结合原则,建立预案演练机制,每年组织一次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具体由港口应急办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根据各自特点,开展相应演练工作。   7.3 责任与奖惩   港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港口应急办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部门   本预案由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负责制订和解释,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各县(市)区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报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