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调整我省食物中毒事故报告职能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3/07 |
颁布日期: |
2011/03/07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3/07 |
颁布日期: |
2011/03/07 |
宁波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食物中毒事故报告职能的通知
(甬卫发〔2011〕2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食物中毒事故报告职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从我市实际出发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今年6月1日,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和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继续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由卫生监督所牵头,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开展现场调查处置,6月1日起,各地务必完成职能移交工作。
二、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协助卫生行政等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处理是法律赋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各地在过渡期内要切实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这些职能的能力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养,强化培训演练和物资储备,确保职能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