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3/08 |
颁布日期: |
2010/03/08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3/08 |
颁布日期: |
2010/03/08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营造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再生资源回收在保增促调、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增加就业岗位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管
各地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通过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领域无证无照经营和违法收购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回收企业进行依法登记,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无证无照企业及违法收购行为依法打击取缔,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地税务主管机关应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肃查处再生资源回收领域不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为再生资源税收政策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二、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如经营困难或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审核,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从2009年至2012年,对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和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增值额缴纳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专项补助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三)积极扶持参与市中心城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社区回收网点经营运作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自2010年起,从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以奖代补,期限为三年,实施办法另行制订。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服务,及时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退税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缩短退税时间,缓解企业退税资金占用压力。
三、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各地要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注重发挥社区回收网络的作用,通过社区回收网点连锁经营和开展上门收购服务等,为广大社区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供便捷、规范、优质的服务,实现废弃资源有效回收,挤压无证无照回收企业的违法收购空间。加快市再生资源交易集散中心建设,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搭建集中堆放、分拣、整理和交易的平台,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集聚和集中管理,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集约经营和规模发展。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制宣传,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的提高,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