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1/17 |
颁布日期: |
2010/11/17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1/17 |
颁布日期: |
2010/11/17 |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建设〔2010〕264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消防大队、各设计、图审、施工、检验监理、质安监单位(企业):
为规范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设计施工,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颁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结合杭州实际,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和杭州市公安消防局联合制定了《杭州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设计施工,有效防止火灾事故,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范和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设计、施工、图审、检验等企业(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对涉及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明确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材料的相关品牌及燃烧性能及相关设计要求。
第五条 图审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指标及相关设计要求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图审合格书。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按照公通字〔2009〕第46号文件要求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文件要求进行综合审查。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在参加建设工程方案、初步设计评审及对施工图审查时,应对建设工程的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相关设计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相关要求。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过审查同意的施工图选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材料。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过审查同意的施工图对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进行施工。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涉及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时,应由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关于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材料检验报告。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材料检验不合格的,消防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已经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且施工过程中未降低设计标准的,可按原审查意见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已经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由原图审公司确认,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未按《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