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10/25 颁布日期: 2013/10/25
颁布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10/25
颁布日期: 2013/10/25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3〕18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伍在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我市城乡火灾防控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1号)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消〔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全省消防安全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装备齐全、设施配套、队伍健全、管理正规、机制完善、保障有力”的要求,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我市专职消防队伍发展。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全面提升我市专职消防队的战斗力,实现“营房设施完善、器材装备齐全、人员实力强大、队伍管理正规、经费保障有力、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的建设目标。   二、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各地应结合实际,依托社会资源,充分整合力量,采取乡镇(街道)组建、政企联建、企业事业单位自建、村(社区)自建等多种模式开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一)乡镇(街道)组建。城市公安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和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经济欠发达、偏远山区等的乡镇(街道)可联合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及运行费用由各有关乡镇(街道)共同承担。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落实资金保障、人员招聘;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管理;业务工作由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指导,纳入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体系。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建成具有“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三大职能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经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政府和企业联建。辖区应建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可联合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及人员招聘由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落实。企业与政府统一进行管理,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第一责任人,对其进行直接领导;企业是第二责任人,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进行管理,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业务工作由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指导,纳入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体系。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企业联建的专职消防队,经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企业事业单位自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自建专职消防队必须向当地政府及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请,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有的建队资金及人员装备。由企业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业务工作由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指导,纳入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体系。企业事业单位自建专职消防队经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四)村(社区)自建。在农村、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靠社会力量组建“村级”志愿消防队,建队及运行的所有资金都由村(社区)自筹,建队购车(泵)与维护费用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村级”志愿消防队纳入村(社区)自行管理,配合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义务消防宣传,承担农村、社区防火巡查和初起居民火灾扑救的职能,业务工作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指导。   三、明确多种形式消防队的建队标准   专职消防队队(站)按建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全国重点镇执行一级标准,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较大或常住人口较多的乡镇执行二级标准,其他乡镇(街道)执行三级标准。原则上一级、二级专职消防队(站)采取乡镇(街道)单建模式,三级专职消防队(站)可采取乡镇(街道)单建、乡镇(街道)合建、政企联建和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模式。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在城市公安消防站保护半径内的乡镇(街道),可不建专职消防队(站)。   (一)队伍结构。   专职消防队人员由队长、指导员、副队长、副指导员和队员(包括班长、驾驶员、战斗员和通信员,下同)组成,在队长、指导员领导下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一级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2车15人,二级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车10人,三级专职消防队(包括“村级”志愿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车(含消防摩托车)8人。   (二)人员聘用。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指导员,副队长、副指导员由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担任,可在现有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中挑选或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向社会公开招录;班长、驾驶员等队员为企业用工性质,采取“本地化”招录,招录应当按照规定员额,采取随缺随补的方式进行。队员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培训考核合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入队手续。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调配。“村级”志愿消防队作为专职消防队的补充力量,人员主要以农村、社区消防志愿者构成。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及消防队员个人信息档案,应当及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三)业务培训。   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由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的副队长、副指导员、班长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其他队员由区、县(市)级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要及时参加培训并取得灭火救援员初级以上岗位资格证书,其余人员要及时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加强专职消防队伍的训练考核   专职消防队是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灭火、应急救援、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任务。要建立正规的工作、生活秩序和各项管理制度,统一内务设置和队员着装,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确保队伍的安全稳定。   (一)执勤战备。专职消防队要严格执行执勤制度,实行队长负责制,单独编队执勤,执勤备战人员不得少于队员总数70%;落实24小时执勤制度,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2天。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车、泵等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建立检查记录。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和组织指挥。   (二)训练考核。专职消防队要建立单位和个人的训练档案,制定严格的业务训练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市公安消防局每年组织所属专职消防队进行一次岗位练兵比武,各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对专职消防队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训练考评。志愿消防队要结合实际和队员数量编制班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三)防火巡查。专职消防队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工作,每季度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和火灾形势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向当地政府(管委会)进行书面汇报,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消防宣传。专职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素质,普及消防知识。实行消防站(队)对公众开放和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大力宣传消防常识,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其逃生自救技能。   五、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保障措施   (一)营房装备。   1.营房设施。专职消防队应有供执勤训练使用的营房,选址应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营房设置应满足执勤、训练、工作、生活需要,统一设置门牌标志。营房可与派出所用房合用,也可与乡镇(街道)政府用房合用,但必须满足营房设施标准。   2.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的器材配备应满足扑救本辖区常规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专职消防队均要配备消防车并确保性能良好,随车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要配置齐全,特种防护、侦检、警戒、破拆、救生等装备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3.车辆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减免专职消防队的车辆购置附加税费。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应当按照特种车上牌、管理。各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通行证的申报办理、登记备案,执勤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免收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将消防车辆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同时,公安消防机构还要加强对消防车辆的使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车使用审批、维护保养和对消防车驾驶人的管理教育,确保行车安全。   (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和《浙江省贯彻〈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行〔2012〕89号)要求,保障相关经费,确保规范运行。   1.运营经费。日常运行支出费用由各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单位根据财力及时足额保障,其中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站)所需营房建设、装备配备应纳入各地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并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扶持“村级”志愿消防队建设。   2.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副指导员统一纳入乡镇事业编制,不得兼任政府其他职务。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由当地政府按规定进行保障,确保队员的工资水平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匹配,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企业事业单位应确保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员要按规定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志愿消防队员定期参加训练、演练和执勤。   3.伤残抚恤。各地要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的规定报批,落实各项优抚待遇。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已经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但未达到建队标准的,要升级完善;没有建立的地区要加大推进力度,确保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专职消防队新建、升级任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应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协同作用,形成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发挥火灾防控的主力军作用,不断提升火灾防控水平。   (三)加强指导,提升素质。各级消防部门要立足本职,在严格队伍管理教育、规范队伍秩序、提升业务素质等方面加大指导力度。要通过组织开展全员执勤岗位练兵、岗位业务大比武、队员集训、轮训和战术研讨、实战实装演练等工作,强化专职消防队员岗位素质建设,提升专职消防队实战能力、协同作战能力、辅助检查宣传和服务能力,有效发挥专职消防队作用。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1.杭州市试点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任务推进表(略)   2.杭州市专职消防队三年规划推进表(2013-2015) (略)   3.多种形式消防队分级标准(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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