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

颁布机构: 昆明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6/27 颁布日期: 2009/06/27
颁布机构: 昆明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6/27
颁布日期: 2009/06/27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 (昆政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对重大资源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资源是指涉及本市支柱产业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水、矿产、土地、林业、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等资源。   第三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由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批。对审批过程中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协调。   第四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坚持统一规划管理原则。坚持对项目的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保证整个审批过程职责清晰、权责分明、程序简捷、协调有序、监管有力;   (三)坚持精简高效原则。规范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强化服务职能,提高审批效率;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准入条件、报批材料、受理部门、收费标准等,应当在各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政府网站及办理地点对外公开;   (五)坚持监督制衡原则。建立健全事前介入、过程监督、事后监管、社会参与的审批监督制衡机制,实行责任追究与公务员考核和纪检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开发利用重大资源时,应当制定专项开发利用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准入条件,明确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评估和用地预审等准入标准,逐步形成由开发企业承担环境成本的新机制。   第七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主要审批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等与重大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相关的事项;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主要审批包括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整合开发利用矿种的勘查、开发和使用权流转等与重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相关的事项;   (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主要审批包括建设用地供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开发整理等与重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相关的事项;   (四)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主要审批包括林产品的开发利用、林木采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占用征用林地等与重大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相关的事项;   (五)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组织有旅游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并经市旅游局组织评审,规划评审通过后,一般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重大资源开发利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依法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依法有偿出让重大资源开发使用权。   (一)制定重大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方案,根据审批权限报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价值确定出让标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决定取得开发使用权资格的使用者;   (三)与取得开发使用权资格的使用者签订协议,使用者缴纳资源出让费后,正式出让开发使用权。   第十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预评估制度。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项目预评估。   (一)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三)形成统一的预评估意见后,对可行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对立项的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审批。   (一)进行审批公示。对审批的对象、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布;   (二)组织专家评审。建立健全相关领域的专家库,充分听取专家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行联合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互为前置的事项,由负责审批的主办单位牵头,实行会签或者集中审批,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应当按照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审批时限执行。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审批纪律,对审批的程序和过程进行及时跟踪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事后监管,定期对项目进行清理核查。   第十四条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法、违纪的审批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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