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设计审查工作暂行导则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5/31 |
颁布日期: |
2011/05/31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5/31 |
颁布日期: |
2011/05/31 |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设计审查工作暂行导则》的通知
(昆建通〔2011〕16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局,各审图中心、设计院: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决议》(昆人发〔2009〕95号)、云南省建设厅制定的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DBJ53— 18— 2007)、《昆明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选用安装图集》等要求,在《昆明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规定》未出台之前,结合昆明实际情况,在过渡期,为了落实太阳能利用相关要求,特制定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设计审查工作暂行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设计审查工作暂行导则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昆明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设计审查工作暂行导则
一、凡有热水需求的建筑工程项目,都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一体化,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不应少于建筑楼层11层,确因建筑(单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构造)等原因,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能满足全部楼层供热需求时,其余部分可优先选择空气源、地源热泵等节能辅助设施补充完善,也可采用太阳能与节能辅助设施相结合,互为补充系统使用的办法满足用户太阳能热水需求。
二、超过100米的超限居住建筑工程(单体),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项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根据专家组意见确定是否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经专家论证不宜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当使用节能设施来满足用户的热水供应。
三、太阳能热水系统以及辅助节能设施的安装必须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且符合《昆明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选用安装图集》及国家规范要求,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及辅助节能设施的安装使用,安全可靠、美观协调。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的标准、规范和深度应达到和符合昆建通〔2010〕396号关于《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深度》和《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的要求。
五、本导则仅供在《昆明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规定》未出台之前过渡期使用,待《昆明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规定》出台后,按照《昆明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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