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验收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8/29 |
颁布日期: |
2003/08/29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8/29 |
颁布日期: |
2003/08/29 |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环然发[2003]543号)
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
为便于政府环境目标责任书中“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考核,推动我省生态乡镇建设,我局组织制定了《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验收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验收暂行规定》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生态乡镇建设和考核验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乡镇,是指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乡级行政区域。生态乡镇是乡级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级市、区和县以下各类建制镇和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云南省生态乡镇:
1、成立了生态乡镇建设领导机构,并设专门的建设办公室。
2、编制《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规划》并批准实施。
3、达到《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录一)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 按照自愿原则,对照《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要求的乡镇,可以提出申报。
1、申报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由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向省环境保护局书面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云南省生态乡镇申报表(见附录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县(市)、市(地)核查、核准的申报表。
3、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30日。
第六条 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验收考核由有关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生态乡镇建设的有关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即可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 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报告。
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考核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并提出专家意见。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经专家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进行审批,命名为“云南省生态乡镇”,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命名为“云南省生态乡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在此期间进行抽查。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命名。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被命名的“云南省生态乡镇”,从被命名的第2年起于每年的2月底前向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环境规划实施、乡镇建设与管理、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状况、各项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附录一: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考核验收指标(试行)(略)
附录二:云南省生态乡镇申报表(略)
附录三: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解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