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1/18 |
颁布日期: |
2006/11/18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1/18 |
颁布日期: |
2006/11/18 |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公告
(第4号)
《云南省煤矿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1月9日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云南省煤矿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工会群众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发挥工会群众安全监督检查作用,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落实,维护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和《全国煤炭系统工会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依法监督”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中,发挥群众监督的群防群治作用。
第二章 群监组织
第三条 成立云南省煤矿工会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煤矿工会劳动保护部。在主要产煤县(市、区)或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设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在煤矿的区队、班组设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小组和监督检查员。在井口设立专管或协管的井口群监员接待站。
各级群监会(分会或小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群监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若干,委员5-7人。主任由工会领导担任。群监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群众安全工作的工会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一线群监员担任。
各级工会生产劳动保护部门或专兼职群监。干部是各级工会群监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章 群监工作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和完善群监工作制度,提高群监工作水平。
(一)省煤矿工会群监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群监工作例会和经验交流会;
(二)县(市、区)煤矿工会、集团公司工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不定期召开群众安全工作经验交流会,及时总结工作,交流先进经验,推广好的做法;
(三)矿级工会每月召开一次群监会,在总结工作的同时,及时安排每月的群安工作;
(四)省煤矿工会群监会每年组织一次群众性安全大检查;县(市、区)煤矿工会、集团公司工会每半年组织一次群众性安全大检查;
(五)矿级群监会每季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每月配合行政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并建立档案;
(六)矿级群监会每年进行一次群监组织充实完善,对群监员空岗的区队班组,要及时选拔配备群监员,保证工作的完整性、连续性;
(七)矿级群监会对群监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业务培训。
第六条 各级工会群监会应积极争取同级党政和煤矿业主对群监工作的支持,对阻挠开展群监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经常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应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上级工会。
第八条 各级工会群监会要认真做好上级安排的各项材料上报工作,对开展的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形成文字的材料(会议记录、检查活动记录、工作总结等)要及时收集,建档管理。
第四章 群监会的职权
第九条 群监会的职权
(一)向职工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遵章守纪守法教育。
监督和协助行政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卫生措施、计划以及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实施,对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安全状况长期不好、事故多发单位进行质询。
(二)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劳动安全和卫生状况和职工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职业卫生状况,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建议,及时向行政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的安全意见、建议及解决问题的方法,要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或有关部门讨论审议。督促和协助行政解决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安全检查,杜绝事故隐患。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并督促行政制定措施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劳动卫生和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向上级工会和行政部门报告,建议采取措施强制整改。
(六)对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协助行政制定防范措施,监督防范措施的落实。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相应的建议。
(八)积极参加行政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活动。坚持开展独立的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检查活动。对查处的隐患要认真填写《煤矿安全检查表》,逐条整改。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九)督促行政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和协助行政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十)按照单位规定标准认真落实劳动监督检查员各项待遇。
第五章 群监员
第十条 群监员的条件及职责
(一)在煤矿主要生产班组中必须设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以下称群监员)。在井口接待站设立专兼职井口接待员。
群监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矿级群监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群监员应由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本工种工龄,且有一定现场工作经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热爱群众安全工作,责任心强、敢于监督敢于管理的同志担任。
井口监督员由工作认真负责、热心安全工作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同志担任。
(二)群监员应积极参加群监会组织开展的所有活动。每个工作日都要向井口接待站汇报现场安全情况,认真填写《煤矿安全检查表》,做好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监督整改工作。
(三)充分发挥井口接待站的作用。井口接待员应协助群监员做好群监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群监员的上岗考核和事故隐患的建档登记工作,配合行政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群监员的职权
(一)群监工作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搞好自主保安,制止“三违”行为。
(二)经常学习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自觉参加安全培训。
(三)协助班组长开展安全工作,在作业地点,对作业范围内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做到安全后才开展作业。
(四)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组织职工提安全合理化建议。
(五)在作业中随时注意和观察作业现场范围内的情况,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坚决制止。
(六)对生产设备、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整改。
(七)在作业时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向矿调度室等部门反映情况,同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撤离危险区。
(八)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
(九)在工作结束时要认真填写当班群监员工作记录,把当班安全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记录好,交待好。
(十)监督行政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向行政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十一)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上告,并要求严肃处理责任者。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各基层工会群监会应制定本单位群监员津贴的量化考核细则和发放办法。群监员工作津贴原则上每班6-10元。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煤矿工会、集团公司工会等,每年要对群安工作进行布置、检查对成绩突出的矿级群监会及先进群监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省煤矿工会监督检查委员会将定期表彰煤矿群众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省煤矿工会将定期对各基层工会群监会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先进工会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群监组织可以根据企业和工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会女工家属安全协管会,并开展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云南省煤矿工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