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7/28 |
颁布日期: |
2010/07/28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7/28 |
颁布日期: |
2010/07/28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13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有效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快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认真实施《云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08--2012年)》,不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取得了一定成效,建成并投入运行了一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但是,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要求,需要更多的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营才能完成减排任务。目前,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总体进展不够理想,列入治污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2008年开工建设的40个项目仅建成投运16个,列入我省减排重点项目并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建成投运的46个项目仅建成投运10个,如期完成减排目标任务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亟须进一步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一项刚性责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确保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为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作出应有贡献。
二、千方百计提前完成2010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办法,千方百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提前全面完成2010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项目标任务。一要确保在2010年9月底以前把列入减排目标的重点污水处理项目,以及2008年开工建设并列入治污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的污水处理项目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二要确保其他列入建设规划、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在 2010年底以前全部开工建设。三要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体制机制,确保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有效运行。
三、进一步落实各有关方面的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对省人民政府负总责,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地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督促指导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具体负责本地列入全省规划的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快建设步伐。原则上污水处理厂由州 (市)、县(市、区)指定的项目业主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由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也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引进技术先进、实力较强和管理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州(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导和督促污水处理项目业主加大筹资力度,加快工程进度,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建成并投入运营。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营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四、充分发挥省水务产业投资公司的平台作用
省水务产业投资公司作为省人民政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省级投融资平台,在前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省水务产业投资公司在投融资方面的平台作用和优势,进一步加强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对已由州(市)人民政府与省水务产业投资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项目,由省水务产业投资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州(市)人民政府与其他投资人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项目,省水务产业投资公司作为项目业主之一享有相应权益,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监管;对目前尚未签订合作协议且县(市、区)人民政府难以尽快组织实施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商洽省水务产业投资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为提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水务产业投资公司持有中央和省对厂、网设施建设补助资金50%的权益并转增为公司资本金,其余50%的权益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资本金。具体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抓紧明确中央和省对厂、网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权益界定,依法依规办理转增国有资本金等有关手续。
五、加强督促检查和行政问责
根据省人民政府2010年7月21日召开的全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加强对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有关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行政问责的规定进行问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