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11/19 |
颁布日期: |
2012/11/19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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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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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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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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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9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
(云政发[2012]14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污染减排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污染减排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污染减排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十一五”时期,我省把污染减排作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采取一系列强有力减排措施,污染减排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奠定了基础。但是,“十二五”污染减排增加了考核指标,拓展了污染减排范围,工作任务加重、压力加大、难度加剧,全省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地、各部门必须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把污染减排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区域污染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污染减排的强大合力。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将污染减排目标和重点任务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做好污染减排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领域污染减排工作;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工作;省农业厅负责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省公安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业信息化委等部门做好机动车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工作。各企业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增强污染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淘汰落后设备,完善治污设施,细化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
三、明确目标,切实做好污染减排任务分解落实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2.9万吨、 5.5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6.4万吨、6.00万吨分别减少6.2%、8.1%(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5.0万吨、4.29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6.2%、 8.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67.6万吨、49.0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 70.4万吨、52.0万吨分别减少4.0%、5.8%。
(四)合理分解污染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环境容量及减排潜力等因素,将全省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州、市,各行业。各州、市要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减排单位的责任。
四、主要工作措施
(五)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产业准入,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严格行业准入门槛。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域,暂停办理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并暂停对该企业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七)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
(八)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强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一是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结合实际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置,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市、区和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 8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5%。二是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废水治理力度。完善制浆造纸企业废水生化处理工艺,达到新的行业排放标准;规模化制糖企业实施低浓度废水综合治理;积极推进天然橡胶废水治理。三是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到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按照国家要求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九)实施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工程,强化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新建燃煤机组要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新建的钢铁烧结机、石油石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炼焦炉、燃煤锅炉等重点污染源,要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到2015年,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封堵或取消烟气旁路,2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推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推行脱硝改造。
(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按照绿色产品的要求加快升级换代,实现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资源利用和生态影响最小化。鼓励工业企业普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排放或排放危险废物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其作为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年检、环保专项资金申请和污染减排核查核算的重要条件。
(十一)采取综合措施,推进交通运输及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大机动车强制报废工作力度,加速淘汰老旧机动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 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于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因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许可。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推进车、油同步升级。
(十二-)优化养殖模式,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鼓励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提倡规模、健康、生态养殖,控制分散养殖户规模,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十三)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严格落实国家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对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十四)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发电调度方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
(十五)多渠道筹措减排资金。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并逐年增加。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省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强化监督检查,实行污染减排工作问责制
(十六)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地、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和省污染减排政策情况、工作推进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落实污染减排政策组织领导不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
(十七)鼓励措施。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州、市、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八)处罚与问责。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措施,依法严处违法排污、超标排污行为。对污染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实施“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由省监察厅牵头,尽快制定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减排工作的问责办法;由省国资委尽快研究制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有关减排工作的问责办法,严格责任追究,加大督促推动力度,强化企业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的意识。
附件:有关部门(单位)污染减排主要工作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
有关部门(单位)污染减排主要工作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
(一)抓好污染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将污染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控制新增能源消费量,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三)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云南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支持。
二、省工业信息化委
(一)抓好全省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产业准入,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单位CDP能耗下降任务。
(二)落实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组织制定并发布淘汰落后产能目录和时限,监督各州、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逾期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优化全省发电调度方式,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脱硫脱硝效率高的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结合国家责任书中全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硝工程建设计划,合理安排机组检修。
(四)加强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的管理,积极推进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三、省公安厅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规定的营运“黄标车”实施淘汰。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没有取得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就上路行驶的车辆进行查处。
(三)按照环境保护部对机动车氮氧化物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向省环境保护厅及时提供全省和各州、市机动车当年新注册、转入、转出、注销机动车等有关统计数据。
四、省监察厅
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行政监察,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污染减排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追究责任。
五、省财政厅
(一)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
(二)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关专项资金。
(三)筹措资金支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六、省环境保护厅
(一)牵头做好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编制污染减排规划与计划,提出全省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相关对策建议。
(二)牵头分解落实污染减排任务,考核各地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绩效。
(三)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四)推进重点行业烟气脱硫脱硝改造、废水深度治理,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五)对各州、市污染减排数据进行技术核查,建立污染减排相关基础档案。
(六)负责污染减排工作业务培训和交流。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一)督促指导全省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工作。制定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到2012年底,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投入运营。
(二)督促指导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督促指导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与升级改造,提高出水水质。完善配套污水管网系统,提高运行负荷率和污水处理率。
(三)指导推进全省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到2015年,全省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八、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推进大型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中“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证。
九、省农业厅
(一)牵头做好农业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减排工作,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区建设。到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按照国家要求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
(三)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有关统计数据。
十、省商务厅
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实施进程,推进全省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十一、省物价局
(一)制定并实施污染减排的价格政策,包括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政策、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等。
(二)会同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有偿使用的价格标准并实施监管。
(三)开展脱硫脱硝电价执行情况检查,对脱硫、脱硝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燃煤发电机组依法扣减脱硫脱硝加价款。
(四)出台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十二、省统计局
向省环境保护厅及时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需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十三、云南省电监办
(一)负责全省电力企业落实国家污染减排政策的监管工作,监督电力企业完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等污染减排任务。
(二)严格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放,对脱硫脱硝设施没有按期建成的燃煤电厂,不予发放发电业务许可证。
十四、云南电网公司
(一)协助制定发电调度计划,严格执行省工业信息化委制定的年度发电量计划。
(二)按照国家责任书中全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硝工程建设计划要求,合理安排机组检修计划,为燃煤电厂实施烟气脱硝创造条件。对未按期完成烟气脱硝工程建设任务的燃煤机组,落实机组停运规定。
(三)会同省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和云南省电监办建立燃煤电厂污染减排全口径统计,定期向云南省电监办和省环境保护厅提交全省电力企业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供热量、发电煤耗、原煤用量和硫份、燃气及燃油用量等污染减排核查核算电力行业全口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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