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云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7/07/09 颁布日期: 2007/07/09
颁布机构: 云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7/07/09
颁布日期: 2007/07/09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6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认真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云发[2006]21号)精神,全面推动七彩云南保护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环境影响评价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手段。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在重大决策、区域开发、项目建设、评优创先等方面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   二、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出台重大决策、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思想,牢固树立环境代价、生态成本的观念,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积极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统筹考虑人口分布、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等需要,兼顾资源承载力、环境容纳力、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10类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上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负责委托或者组织编制,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   当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有关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规划和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到2008年10月1日,上述规划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其中的建设项目影响环境评价文件;到2009年10月1日,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10类专项规划中的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齐抓共管,从严把关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制度。对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未做到“上大关小、以新带老、区域削减”替代,不履行承诺、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以及不依法及时足额上缴排污费的地区或者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要实行区域或者单位停批。对超过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规定,不符合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委、经委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国土、林业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给予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对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以及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跟踪评价。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纠正项目建设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达不到试生产、竣工验收要求酌项目,不得许可试生产和通过竣工验收。   四、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有关部门、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技术评估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申报、受理、技术评估、行政审批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行政审批责任制,防止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要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与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三同时”监督,建立和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联动监督机制。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尽快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对位于世界自然或文化遗产地、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等环境敏感区的污染较严重和对生态影响较大的项目,要按照从严的要求适当调整审批权;对其他污染较小和生态影响较轻的项目,要下放审批权。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要求,加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和验收的网络系统,并在网站上公布项目审批和验收的进展和结果。   五、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程序、时限、要求、结果等信息,公布企业的违法事实及其查处情况,促进行政机关决策的透明化、科学化、民主化。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对环境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环境保护情况,公开拟建项目和开发计划的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环境问题、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和整改结果。要进一步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制度,加强内部的层级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公众社会监督的作用,促使行政机关监管有力、执法到位,督促建设单位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境保护许可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产或者运营,在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技术评估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导致重大污染事故或者严重生态破坏事件,依法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提供用地和贷款、发放营业执照、生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擅自批准有关综合规划和10类专项规划,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致使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长期得不到落实等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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