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7)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8/01/01 |
颁布日期: |
1997/12/3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8/01/01 |
颁布日期: |
1997/12/31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
砂石开采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开采河道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每月按实际开采量向批准机关缴纳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第七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者,水利部门有权令其改正,恢复原貌;对不改正者,按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