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2002)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2/11/12 颁布日期: 2002/11/12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2/11/12
颁布日期: 2002/11/12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市气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并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   三、第三条修改为:“遇降雪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   “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第四条修改为:“昼间降雪的,单位、个人以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在次日7:30时前清扫干净;其他责任地段的冰雪,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   五、第五条修改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对主要道路除雪时,应当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融雪剂产品除雪,防止车辆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并协助责任地段的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及时清运清除冰雪,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六、第六条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删去第七条。   八、第八条改为第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