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1989/01/01 颁布日期: 1990/10/04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1989/01/01
颁布日期: 1990/10/04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0)317号 1990年10月4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中央在京单位:   国务院1989年10月5日发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6月6日发布了《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执行《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工的招用: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须按以下要求到被招用人的户口的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办理招用手续。   (1)持临时工本人的《求职证》和用工单位与临时工本人签定的劳动合同书。招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临时工,可不签定劳动合同书,但必须办理招用手续。   (2)按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缴纳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手续。   (3)按临时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以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据)的5%交纳临时工管理费。   临时工的《求职证》和《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在临时工工作期间,由用工单位负责保存。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   1.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用工单位招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必须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文本由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印制,样式附后)劳动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   2.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如用工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继续使用临时工,经双方协商同意,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招用手续。   3.用工单位与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一周内持临时工本人的《求职证》和《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办理移交手续,并由街道、镇劳动科填写、审核《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中的有关项目。   三、临时工的工资支付   用工单位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凡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效益挂钩办法和成本列支工资包干办法的企业使用临时工的工资应按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企业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88)468号的规定列支,其他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在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支付的临时工工资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临时工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工资,按临时工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   四、临时工的劳动保险待遇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需要停工医疗的,其医疗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待遇相同。   五、为了保证《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市、区、县劳动局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使用城镇临时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劳动管理监察员由市、区、县劳动局任命,监察办法另发。   六、自《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原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京劳社发字〔1988〕251号)同时废止。   七、自1989年1月1日以后,城镇临时工的工龄按缴纳临时工养老保险金的年限计算。   附: 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劳动合同书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____________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________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临时工,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乙方在甲方从事                     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生产工作。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工作条件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2.甲方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配备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提供其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月工资标准:          日工资标准:×  (天)   2.计件工资 计件标准:   3.奖  金 具体项目和标准:   4.津贴和补贴  具体项目和标准:   5.加班加点工资  具体项目和标准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具体项目和标准     工资总额合计:    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因工负伤,其医疗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各项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相同。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劳动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由甲方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甲方发给相当于本人6个月至12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伤残补助费。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日常医疗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待遇相同;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为其在甲方实际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应当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医疗期间的待遇相同,伤病假期间,由甲方按下列规定发给补助费。   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的,不发工资和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满6个月(含6个月)的,不发工资,可以按照其标准工资的50%发给生活补助费。   连续工作满6个月,医疗期满未痊愈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其相当1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医疗补助费。   3.乙方在合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甲方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200元,并发给不少于其本人3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救济费。   4.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死亡,其善后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因公死亡的善后待遇相同。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发现乙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招用条件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用工单位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七)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符合下列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用工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参军、考入中等以上学校或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四)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3.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方可到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1.   2.   九、在合同期内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标准交纳;   临时工按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金额为: 元;   用工单位按临时工缴纳数额的5倍交纳,金额为:元;临时工个人缴纳的部分从本人工资总额中扣除,由用工单位代为上缴。   十、其它双方协商事项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乙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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