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1993/10/13 |
颁布日期: |
1993/10/13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1993/10/13 |
颁布日期: |
1993/10/13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锅发字(1993)389号 1993年10月13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人员要求、安全要求和管理、注册登记申请及审查等有关要求,按我局颁发的《北京市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办法》执行。
二、溶解乙炔气瓶实行定点充装。为尽快达到要求,特规定:不实行定点充装又不按规定补加丙酮的乙炔气瓶充装站不予注册登记,并停止其充装工作。年内各充装站要完成定点充装和户单位的登记和完成对混入的非本单位的乙炔瓶清理交换工作,按规定建立乙炔瓶档案,并将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用户名单报送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
三、各乙炔瓶充装站附属的气瓶检验站,要按照我局颁发的《北京市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规则》认真进行准备,完善条件,并于1994年3月底前完成资格审查,届时未取得检验资格的充装站,我局将不再受理检验资格申请。
四、欲购《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单位,请与劳动部检测中心杂志社联系(联系地址:东直门外霄云路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院内)或向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学会订购(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2号 邮编430071)。
附件: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