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整顿焊割气体气瓶市场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1999/04/09 |
颁布日期: |
1999/04/09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1999/04/09 |
颁布日期: |
1999/04/09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整顿焊割气体气瓶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9)70号 1999年4月9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局、总公司:
现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整顿焊割气体气瓶市场的通知》(质技监锅字〔1999〕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凡在我市充装新型焊割气体的单位,必须向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凡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二、我局已经批准的充装液化石油气或其它气体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充装新型切割气业务,欲新增充装气体种类的单位,应事先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增项手续。一个充装气瓶厂或站,属于二个独立法人单位的,应分别在我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此次对新型焊割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的检查,整顿工作,由区县劳动局和我局直管的局,总公司组织进行。对检查出的问题,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通知”要求予以严肃查处。5月20日前,请各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检查和整顿情况。我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整顿焊割气体气瓶市场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