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规定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消防局、气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3/03/01 |
颁布日期: |
1993/03/0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消防局、气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3/03/01 |
颁布日期: |
1993/03/01 |
北京市劳动局、消防局、气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规定》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3)24号 1993年3月1日)
各区县劳动局、气象局、各公安分、县局、专业公安处消防科、市属各局、总公司:
据气象资料统计,我市属多雷暴活动区。为减少雷击事故造成的损失,我们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
二、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申请表(略)
三、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申请表(略)
附件: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或使用避雷装置的部门和单位,均要执行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避雷装置是指为保护建筑和构筑物免受雷击而设置的防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的设施、设备。
第四条 市劳动局、市消防局负责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气象局成立“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简称检测中心,下同),具体负责本市避雷装置的日常安全检测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的避雷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落实专人并加强管理。
第六条 有避雷装置的单位必须填写《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申请表》。经“检测中心”检测后发给《避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证》。检测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 有检测技术力量的单位,要填写《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申请表》,向市劳动局、市消防局提出申请。经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审查认可,核发“北京市避雷装置检测许可证”。持证按照《北京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细则》,对其所辖避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检测中心”备案。《北京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细则》由“检测中心”提供。
第八条 各单位的避雷装置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于当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以确保避雷装置的载体在雷雨季节安全无损。
第九条 检测单位按照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92〕第297号文规定,向受检单位收费。
第十条 检测单位必须主动向受检单位出示有关证件,严格、认真地执行检测工作。对在检测工作中发生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拒不申报检测、或由未经批准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以及检测不合格又未按期整改的单位,由市劳动保护检察部门和市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由于上述原因,因雷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令法规相抵触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市消防局、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