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1995/04/24 |
颁布日期: |
1995/04/24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1995/04/24 |
颁布日期: |
1995/04/24 |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
(京劳培发[1995]102号 1995年4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
第三条 专业鉴定小组
(一)鉴定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时,应根据批准的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组成专业鉴定小组,专业鉴定小组的考评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二)专业鉴定小组人数视考生数量而定,鉴定技术等级的专业鉴定小组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中本单位考评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专业鉴定小组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其中本单位考评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专业鉴定小组设一名组长。
(三)鉴定所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等级或类别及鉴定的工作量,为专业鉴定小组配备适量的考务员。
(四)考评员不足规定数额,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由其指派。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内容
(一)鉴定技术等级,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及北京市劳动局认定的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具体内容分为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二)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以劳动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标准为依据,重点鉴定本工种(专业)工作业绩,实践经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鉴定所报名申请,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样式附后)。
(二)鉴定所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签发准考证,通知申报人参加鉴定的时间、地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
(三)鉴定所实行定期组织鉴定。鉴定时间、报名条件及有关事项,须在鉴定前一个月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需要在新闻媒介刊登、张贴广告的,须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按《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方式
(一)鉴定技术等级:技术(业务)理论鉴定,以笔试为主,在规定的时间内闭卷独立完成;操作技能鉴定,可以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组织进行,对群体生产行业或特殊条件下作业项目的鉴定,可结合生产进行或采取模拟、答辨等方式进行。
(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技术(业务)理论鉴定,以个人技术(业务)总结或进行论文答辩方式进行评定;操作技能鉴定,采取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故障,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工作业绩主要通过日常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所取得的技术成果进行评议。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与评分
(一)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分为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凡国家劳动部已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的,一律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劳动部尚未建立试题库的,暂用北京市统一编制的试题,试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管理,各鉴定所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二)职业技能鉴定评分方法
技术(业务)理论鉴定实行百分制,满60分即为鉴定合格;操作技能鉴定实行实际操作鉴定和成品鉴定相结合,综合评定,满60分即为合格。技术(业务)理论、操作技能均合格者,方为鉴定合格。
技师资格的评审按照技师考评条件进行,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半数即为考评合格。
第八条 鉴定成绩统计与资料保存
(一)技术(业务)理论、操作技能鉴定完毕,由考务人员做好成绩统计,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告单》(略)报市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由鉴定所公布鉴定结果,通知被鉴定者。
(二)每次鉴定完毕,对该次鉴定的资料(试卷、评分单、鉴定名册等)由鉴定所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按统一要求输入计算机,存档备查。
第九条 证书的核发
(一)本市使用劳动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二)《证书》是持证人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从事个体经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凭证;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经鉴定合格者,由鉴定所列表造册,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签发相应《证书》;行业特有工种《证书》的核发,按上述程序办理。
需领取出国公证《证书》的人员,按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局、司法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补充通知》要求办理。
《证书》的填写、印鉴及编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