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9/05 颁布日期: 2006/09/05
颁布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9/05
颁布日期: 2006/09/05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农畜字[2006]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市环保局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2006年第3次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农业局畜牧处联系。   联系人:张保延;联系电话:82078423。   附件: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农业局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是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是我市发展生态养殖,实现种植业、养殖业有机结合,促进畜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限于北京市农业局承担的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市环保局排污费资金项目中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规模化养殖场指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000只以上的禽类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应遵循“减量化、生态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方针,采用先进、有效的技术,将养殖场产生的固体粪便加工成肥料,用于种植业生产。污水经过治理,作为肥水用于农田灌溉,实现零排放,不能做到零排放的,要达到国家和北京市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市农业局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编制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协调、指导和监督项目的实施。由市农业局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其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应把项目组织实施列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领导和组织管理。同时接受市农业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前期立项工作。在每年的10月底前提出第二年度的治理计划和治理目标,填写《养殖场污染治理申请表》,并附有当地环保部门对养殖场的污染测试报告,报市农业局审批。上报治理的养殖场应具有经工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不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内、有发展前景、对水资源占用量大、污染较为严重、对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   第六条 禁止养殖场重复申报。   第七条 市农业局根据上报的区县养殖场治理计划,组织有关专家审核,提出《年度养殖场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协商后确定《实施方案》,并与区县畜牧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八条 区县畜牧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农业局下发的《实施方案》,落实施工单位。选定的施工单位应有资质证明和工程经历,并按照工艺要求制定《治理工程建设方案》(包括经费预算)。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和养殖场组织对施工单位制定的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施工。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将《治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九条 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和养殖场应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工程保质按时完工。   第十条 治理工程完工后,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检查,协调当地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检测,进行治理效果评估,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全部工作完成后,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填写《养殖场污染治理完成情况表》,撰写自查总结,报市农业局申请市级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区县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信息和资料的管理,及时向农业局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再由市农业局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区县畜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技术资料、环境监测报告、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图片照片、声像资料等,区县畜牧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按照《北京市农业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市农业局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安排,联合组成检查验收组,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检查验收分阶段性检查和项目整体检查验收。阶段性检查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抽查的方式进行,主要检查项目落实情况、计划完成情况及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整体检查验收是在区县治理项目全部结束后进行,主要对项目完成质量、治理效果、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检查验收时,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完成情况表;   (三)环境测试结果报告;   (四)财务决算报表及资金使用凭据;   (五)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和区县养殖场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经检查有不符合项目要求的指标,限期整改。待检查验收合格后,确认治理项目完成。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治理项目实行缓建、停建,暂停拨款或调减下年度的市级投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和区县畜牧主管部门的责任:   (一)未按期完成任务的;   (二)项目建设未达到市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效果差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五)弄虚作假、欺下瞒上、重复申报、谎报项目建设情况的。 第五章 项目管护   第十八条 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养殖场在污染治理工程结束后,要建立管护运行机制。区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管护情况,组织技术培训,建立责任制,确保治理成果得以巩固,效益得以长期发挥。   第十九条 市农业局组织市畜牧环境监测站对项目进行治理效果评估。依照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9525.2-2004《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NY/T388-1999《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和DB11/307-2005《北京市水污染排放标准》,对项目涉及的规模化养殖场排放的污水水质情况进行施工前和治理后的监测,并对水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养殖场污染治理申请表》   填报区县(养殖场): ┌─────┬──────────┬─────┬──────┬───────┬─────┐ │养殖场名称│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养殖场位置│                                     │ ├─────┼────┬─────┬─────┬──────┬─────────────┤ │     │    │ 存栏量 │     │ 年耗水量 │             │ │ 养殖种类│    │     │     │      │             │ │     │    │ (头、只)│     │  (吨)  │             │ ├─────┼────┴─────┴─────┴──────┴─────────────┤ │ 环保污染│                                     │ │ 测试结果│                                     │ ├─────┼─────────────────────────────────────┤ │  治  │                                     │ │  理  │                                     │ │  目  │                                     │ │  标  │                                     │ ├─────┼─────────────────────────────────────┤ │ 治理项目│                                     │ │ 及工作量│                                     │ │ 概算  │                                     │ ├─────┼────┬────────┬──────────────┬────────┤ │ 经 费 │ 合 计 │  养殖场自筹  │  区县/养殖场筹资    │ 申请市财政支持 │ │ 预 算 │    │        │              │        │ │     ├────┼────────┼──────────────┼────────┤ │ (万元) │    │        │              │        │ ├─────┼────┴────────┴──────────────┴────────┤ │ 区 县 │                                     │ │ 主 管 │                                     │ │ 部 门 │                       签字(公章)          │ │ 意 见 │                       时 间           │ └─────┴─────────────────────────────────────┘   养殖场污染治理完成情况表   区县名称: ┌───────────┬───────────────────┬─────────┬─────────┐ │  养殖场情况    │      治 理 情 况       │  环境改善效果  │ 经费决算(万元) │ ├──┬───┬────┼────┬──────────────┼────┬────┼────┬────┤ │  │养殖场│养殖量 │    │              │环保检测│水资源节│市环保支│实际支出│ │序号│   │    │治理方式│ 完成工程项目及完成工作量 │    │    │    │    │ │  │ 名称│(头、只)│    │              │ 结果 │省量(吨)│持经费 │ 经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时间:200 年  月  日   备注:完成工程项目及完成工作量主要指治理内容及相应的完成量,如:改造猪舍粪沟500平方米,建化粪池10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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