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修订)
(京管发〔2021〕32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环管中心、城市研究院,北京环卫集团、首钢集团、桑德集团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规范各类设施安全、环保、稳定运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我委对《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管发〔2017〕20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
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促进其安全、环保和稳定运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卫生填埋场、生化处理厂(含厨余处理厂)、焚烧厂、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负责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定期检查、环境监测及社会监督工作,并对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属地监管工作进行评价。
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环境监测和社会监督工作,并接受市级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设施运营单位)应取得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做好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公众监督的工作,接受并积极配合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监管所需的资料、数据、视频及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五条 设施运营单位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技术、设备和材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处理工艺流程。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需要关停的,设施运营单位应书面上报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经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后,设施运营单位方可关停,并应做好后续协调、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等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建立统计制度,上报统计资料应及时、完整、准确、一致;
(三)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做好厂(场)区绿化美化、环卫保洁,确保厂(场)区干净整洁卫生;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做好信息公开及公众开放工作等。
第八条 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
(一)依照标准规范和工艺设计要求做好废弃物的处理工作,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二)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的异味,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
第九条 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监测台账;
(二)配备专人负责环境监测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城市管理部门;
(三)按照规定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应与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对于环保部门有要求的,应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条 设施运营单位应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设施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和班组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二)设施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特点以及原辅料危险性等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应当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设施运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设施运营单位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五)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六)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做好相关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 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生活垃圾处理应急管理工作:
(一)明确应急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二)制定事故灾害、公共突发性事件和临时生活垃圾处理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台账,健全安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三)加强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遇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有关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同时做好先期处理和公共关系应对等。
第十二条 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对公众开放,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做好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居民的沟通协调工作,让公众了解生活垃圾处理过程,并做好环保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设施运营单位诚信评价制度。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的设施运营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艺运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重大问题例会制度和会商解决机制。具体内容包括:
(一)工艺运行,监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处理,如称重计量系统配置及使用规范、按工艺要求运行、设备及构筑物维护到位等;
(二)环境保护,检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环保措施实施、环境监测结果达标、节能减排制度建立和措施实施及厂内环境卫生达标等情况。环境监测主要针对废水、废气、废渣及噪声;
(三)安全生产,检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对不安全因素的预防与处理情况,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到位、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应急管理与演练等。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抽查、联合检查和驻场监督等方式进行:
(一)成立专业检查机构,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及本区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开展日常检查,并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环境监测;
(二)针对重点问题,开展不定期的专项抽查;
(三)针对重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应急、城管执法、属地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四)针对特殊情况,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进行协助监督。
第十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监管标准和监管工作要求组建监管队伍,配置监管岗位和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并参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培训。监管力量不足或达不到要求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社会监督员制度,主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周边居民、媒体记者、环保组织等群体中聘请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不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舆情监测和社会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施检查考核,考评结果定期反馈相关部门和区,并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本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考评办法,并应用考评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17〕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