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电镀厂点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81/11/12 颁布日期: 1981/11/12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81/11/12
颁布日期: 1981/11/1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电镀厂点的通知  (京政发〔1981〕146号)   现将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严格控制和整顿社队电镀厂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保护北京环境,各有关部门对解决电镀行业污染作了很多治理和调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全市情况看,电镀污染问题远未解决,而且仍在盲目发展电镀厂点。目前全市电镀厂点已从一九七三年的近四百个,发展到六百零八个。许多电镀厂点,由于管理不善和缺乏治理污染的措施,每年排放约近千吨污水,不断地污染着环境。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电镀厂点;对现有厂点在治理污染的同时,要有计划地进行调整和压缩,逐步实现电镀行业的专业化生产。现根据这次转发的《关于严格控制和整顿社队电镀厂点的通知》结合本市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部门以及农村社队,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再新建和扩建电镀厂点。今后,对于擅自新建的电镀厂点,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发营业执照,银行不予开户,公安局不颁发毒品购买证,化工材料供应部门不予供料。   二、对正在建设的电镀项目,属于经过市环保局审批、并已列入了市年度基建计划或技措计划的,可继续施工。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停止施工。   三、今后,有特殊情况需要新建、扩建电镀厂点者,要报市人民政府调整工业办公室、市规划局和市环保局共同审批。   四、在调整中已被撤销的电镀厂点,其任务一律不准向农村社队电镀厂点转移。现正在转移的要立即收回,由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内进行安排。过去已经转移到农村的,应在今后调整中,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解决。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执行。对有意违反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要给以严肃处理。   六、关于北京市调整改组电镀行业,实行专业化生产的方案和办法,另行部署。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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