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10/13 |
颁布日期: |
2016/11/17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10/13 |
颁布日期: |
2016/11/17 |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水务排〔2016〕175号)
各相关区政府:
为规范我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和验收,加强建设、运营经费保障力度,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北京市水务局
2016年11月17日
(联系人:薛同来;联系电话:68556672、13520899928)
附件
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和验收,修复水生态环境,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联村或单村方式建设的农村污水处理(再生水)厂站、配套污水收集管线及再生水利用管线(包括干、支、户管线)等设施的建设、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污水治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6年7月-2019年6月)》和与市政府签订的污水治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农村污水治理年度工作方案,确定农村污水治理村庄数量及设施建设数量。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按照区域、流域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划定农村污水治理工作责任区,打捆编制每个责任区的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实施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由实施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按照“村选址、镇(乡)审核、区审定”的原则,组织区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农业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选址。项目选址原则上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地处水源地和饮用水源井下游。
第六条 将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权限由市级下放至区级,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审批工作的政策指导。
区人民政府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尽快完成审批。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本责任区的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初步设计阶段的各项技术要求,分别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技术、资金审查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责任区的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按照“厂网共建、市区补贴”的工作模式,实施财政资金以奖代补,市财政部门对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管网建设给予建设资金的30%奖励,其余资金由各区筹措解决。
每年8月底前,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管网建设任务与投资完成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9月底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区上报的管网建设任务与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核定、汇总,安排奖补资金。年度管网建设奖补资金起止时间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项目竣工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农业等部门以及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验收合格的项目纳入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考核清单。满足考核要求的,核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