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04/09/21 颁布日期: 2004/09/21
颁布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04/09/21
颁布日期: 2004/09/2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04]1989号 2004年9月21日) 各区县电力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有关委办局、北京电力公司:   电力设施是电力输送的“大动脉”,保护电力设施对于保障首都的安全供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一时期,外力破坏事故频繁发生,特别是施工机械设备碰线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直接影响我市的经济建设,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力公司全面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加大防范力度。   最新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2004年3月9日)第三章第八、第九条规定:“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电力公司作为电力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落实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加强内部管理和宣传,制定安全管理章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的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电力设施重大隐患,同时向市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报告。   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保护区和导线跨越区内,电力公司应及时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规定及安全距离。   二、林业、园林部门配合电力公司妥善解决“树线矛盾”,及时消除隐患。   三、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做好开工前的安全教育,并对因违章施工造成停电事故的施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   四、对于违反《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切实威慑犯罪分子。   五、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对保护电力设施先进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各区县电力主管部门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配合区县电力公司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七、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加强对电力设施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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