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5/29 |
颁布日期: |
2003/05/29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5/29 |
颁布日期: |
2003/05/29 |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贯彻
执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57号)
各区县人事局、规划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及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考前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二、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人事部、建设部《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略)
2.人事部、建设部《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略)
3.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3: 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
│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
│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
│ │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
│ 本专业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气技术(部分) │
│ │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
│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
│ │ │工业自动化 │
│ │ │自动化 │
│ │ │自动控制 │
│ │ │液体传动及控制(部分) │
│ 相近专业 │自动化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部分) │
│ │电子信息工程 │电子工程 │
│ │通信工程 │信息工程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 │
│ │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
│ │ │广播电视工程 │
│ │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
│ │ │电子与信息技术 │
│ │ │通信工程 │
│ │ │计算机通信 │
│ │ │计算机及应用 │
├───────┼───────────┴─────────────┤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